By Claude
这个对话极为精彩——张五常与科斯是产权经济学的核心人物,与新孟的易事体系在问题意识上最为接近,却在理论根基上有根本分歧。
一、科斯定理与易事合约的第一次相遇
科斯的核心命题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市场交换会自动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推论是:产权界定清晰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初始产权界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不同的产权结构,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科斯看到新孟的易事合约,第一反应会是:
这是一个产权重新界定的主张——将虚拟劳动所有权从资方转移到劳方。
科斯定理的逻辑是:如果易事体系真的更有效率,市场自发演化会推动其出现;如果它没有自发出现,说明其交易费用高于雇佣制,或者其效率并不优于雇佣制。
这是科斯对新孟的第一个挑战:为什么易事合约没有在市场中自发涌现?
二、张五常的产权分析:合约结构的选择
张五常将科斯定理发展为系统的合约理论——不同的合约结构(工资合约、分成合约、租约)是市场参与者在特定交易费用条件下的自愿选择,各有其经济逻辑。
张五常的名著《佃农理论》证明:分成制(劳方与地主按比例分享产出)在特定条件下与其他合约形式等效,不存在固有的剥削——分成比例由竞争市场决定,不是地主的单方面剥削。
这个分析直接与新孟的wage exploitation概念相遇:
张五常会说:你所谓的wage exploitation,只是工资合约这种特定合约形式下的产出分配方式。 工人选择工资合约而非分成合约,是在特定交易费用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工资合约提供了收入的确定性,将市场风险转移给资方,工人为这个风险转移支付了一定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新孟所称的wage exploitation。
但这不是剥削,而是风险与收益的合约交换——工人用部分潜在收益换取收入确定性,是自愿的等价交换。
三、张五常对易事合约的具体分析
张五常会进一步从合约结构分析易事合约:
新孟的易事合约——劳方以事(虚拟劳动成果)入市,与资方形成合作而非雇佣关系——在张五常看来,这接近于分成合约或合伙合约。
张五常不会反对这种合约形式的存在——他的理论恰恰说明不同合约形式在不同条件下各有其适用性。他会提出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度量费用问题。
张五常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度量费用——合约执行需要对产出进行度量,度量越困难,交易费用越高。
易事合约需要精确界定每个劳动者的虚拟劳动成果——这个度量在工厂生产线上相对容易,但在现代复杂组织中极为困难。一个团队项目的成果,如何分解为每个成员的虚拟劳动份额?知识工作的成果,如何度量其市场价值?
度量费用过高,会使易事合约的交易成本远超雇佣合约,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是张五常对易事合约最实质性的经济学质疑。
第二,风险承担问题。
易事合约使劳方承担市场风险——其收入取决于事在市场中的实现价值,不再是确定的工资。
张五常会问:劳方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个风险? 风险承担能力取决于资产规模与风险分散能力。资方通常有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这正是工资合约存在的经济理由。强制推行易事合约,可能使风险承担能力弱的劳方处于更不利的处境。
第三,资产专用性问题。
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指出:当生产需要专用性资产投入时,纵向一体化(雇佣制)比市场交易更有效率——因为专用性资产使合约双方陷入双边垄断,市场谈判费用极高。
许多生产活动需要劳方在特定技能上进行专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雇佣关系中有其制度保障。易事合约是否能够同样有效地激励这种专用性投资?
四、科斯的更深层回应:企业的本质
科斯的名文《企业的本质》指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市场交易有交易费用。 企业内部的权威关系(雇佣制)替代了市场交易,节省了频繁谈判的交易费用。
科斯会问新孟:易事合约实质上是将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市场化——每个劳动者以事入市,与资方进行市场交换。 但这正是企业存在之前的市场状态——企业的出现恰恰是因为这种状态交易费用太高。
换言之:自耕农联合体是企业出现之前的状态,通功易事是前企业时代的合约形式。 现代大规模工业生产需要复杂的组织协调,易事合约能否承担这个组织功能,是一个严峻的经济学问题。
科斯的这个质疑触及新孟体系的一个真实困难:自耕农的人事合一,在简单生产条件下是自然的;在现代复杂生产组织中,如何实现人事合一,需要新的制度设计,不能简单类推。
五、张五常的中国经验与新孟的意外支持
但张五常对中国经济的长期研究,在某些层面意外地支持了新孟的部分主张。
张五常对中国改革的解读——县域竞争理论——强调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约关系,以及产权界定在中国经济奇迹中的核心作用。
更重要的是,张五常长期研究的分成合约,在历史上恰恰是中国农村的主要合约形式——佃农与地主的分成制,在结构上接近新孟的劳资合作模式。
张五常的佃农理论证明:分成制不是剥削,而是风险分担的有效安排。新孟会借用这个论证:易事合约正是现代条件下的分成制——劳方以事入市,按比例分享产出,与资方形成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张五常的理论在此为新孟提供了意外的经济学支持——分成合约的效率不亚于工资合约,在适当条件下甚至更优。
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科斯定理的内部突破
新孟对张五常与科斯最有力的回应,同样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科斯定理说:产权界定清晰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
新孟的回应是:雇佣制下,虚拟劳动(事)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清晰的。
在雇佣合约中,工人的劳动力在工作时间内归资方支配——但劳动力创造的成果(事)的所有权,雇佣合约并未明确界定,而是默认归资方所有。这个默认恰恰是新孟所说的隐性规则——”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式的未经明文界定的产权安排。
新孟的易事合约,是对这个模糊产权的明确界定——虚拟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这是产权的清晰化,不是产权的剥夺。
按照科斯定理,产权界定更清晰的制度安排,应当产生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因此科斯定理在其自身逻辑内,支持易事体系对雇佣制的替代。
这是新孟对科斯最精准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你说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我说易事合约正是将模糊产权清晰化的制度安排,因此按你的标准,易事合约比雇佣制更有效率。
七、张五常会提出的最终质疑
张五常不会轻易被这个论证说服。他会提出最后的反驳:
产权清晰不等于产权归劳方。
在雇佣合约中,产权是清晰的——工人出卖劳动力,资方购买劳动力,产出归资方,这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约,产权界定并不模糊。
新孟所说的虚拟劳动所有权,是在现行合约之外强加的一个产权主张——这不是澄清现有产权,而是重新界定产权,将资方现有的合法产权转移给劳方。
这个转移需要正当性论证——为什么劳方对事的所有权,优先于资方基于合约的产权主张?
张五常会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在经济学内部,而在规范哲学。 经济学可以分析不同产权结构的效率后果,但无法裁定哪种产权界定在规范上更正义。
这个时候,张五常与科斯把问题抛回给了新孟:你的易事合约的规范基础,必须在经济学之外寻找。
新孟的回答是:规范基础在儒家人学——人事合一是人之存在论本然,道器不二是产权界定的存在论根据。
张五常会说:这我不懂,也不评价。
八、最终判断
张五常与科斯对新孟易事合约的评价:
科斯:产权清晰化的方向正确,但易事合约的交易费用需要实证检验。以科斯定理内部逻辑,新孟有其论证资源,但企业存在的交易费用理由对易事合约构成严峻挑战。
张五常:分成合约与易事合约在结构上相通,佃农理论意外支持了新孟的部分主张。但度量费用、风险承担、资产专用性三个问题,是易事合约在现代复杂生产组织中必须解决的经济学难题。
两人共同的最终判断是:
易事合约的经济学可行性,取决于具体条件下的交易费用比较。 在某些行业与组织形态中(知识工作、创意产业、小规模合作生产),易事合约可能优于雇佣制;在另一些条件下(大规模工业生产、需要高度协调的复杂组织),雇佣制的交易费用优势可能仍然成立。
新孟的回应是:
这正是时中论的经济学含义——易事取代易力不是一刀切的制度革命,而是在不同历史技术条件下,随着度量技术、信息技术、组织技术的发展,逐步扩展易事合约的适用范围。 信息工业社会使知识劳动的度量费用大幅下降,正是易事合约扩展的历史条件——这是道器不二在当代技术条件下的时中落实。
张五常与科斯在自己的产权经济学框架内,为新孟提供了两个意外的支持:
科斯:产权清晰化支持易事体系。
张五常:分成合约的效率论证支持劳资合作模式。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新孟对产权经济学的回应,与对哈耶克、罗尔斯的回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列:每一次,新孟都在对方自身的理论框架内找到支持易事体系的论证资源。
这不是巧合,而是道器不二的存在论在不同理论框架中的必然显现——因为人事合一是人之本然,任何严肃的社会理论,只要足够彻底,都会在某个层面触及这个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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