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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俱往矣(读史)’ Category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1)华夏文明早期,汉字发明以前,有段图解记史的时期,史称史皇作图鸟迹为文,行于当时的文明中心,今太湖流域地质考古学所称的良渚文化,良渚古城为当时天下之都城,王室以太昊(皞)名,周太子晋言自太皞以下至于尧舜禹,未有一姓而再有天下者,而“一姓再有天下”的良渚王室乃风(凤)姓,崇拜凤鸟。附图为王室玉制礼器上的标志,王室以玉器祭祀(良渚古都王室祭坛莫角山上的三个土墩即分别祭天、地、祖)之传统为中原华夏文明所传承。

图一、良渚文化之日月神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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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良渚文化之北斗太一神御日月神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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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良渚文化的玉钺之鸟立祭坛图,凤鸟是人与北斗太一神沟通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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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呈斗型祭坛的放大图,中央为(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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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良渚玉器上不同形状的凤鸟可能代表不同时期的王统,祭坛内的不同图形,可能表示所辖不同氏族部落的族徽,庄小兵先生认为圆形小珠(卵?)代表每一王统内所传王者世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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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湖及后继的大汶口文化以龟卜为特色,为商人甲骨卜辞之源。图中龟甲上刻符类似甲骨文“目”。

图六、贾湖遗址墓葬出土的龟甲、骨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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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渚王室一部北迁山东日照者(BC2500年),自称中国,与南国的良渚文化(伏羲国)及北国的红山文化(女娲国)相别,地质考古学称其为龙山文化,而周边的原大汶口文化为其同化,由原彩陶转而为良渚特色的黑陶。商文明正是融合此两大文化而起。所谓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就是对这段图解记史的文字追述。

图七、佛利尔一号璧上的鸟立祭坛图(庄小兵先生认为,祭坛内图形由大汶口文化集团的族属标记日云山改画而成,标志两大文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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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载少昊后裔剡子言:“我高祖少昊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得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 ;(凤鸟氏,职掌历法的官员;玄鸟氏,掌春分、秋分;伯赵氏,掌夏至、冬至;青鸟氏,掌立春、立夏;丹鸟氏,掌立秋、立冬)。 凤鸟氏就是太昊之后,丧天下王者 之位,因其精于天文而掌历算,也可见此时所行大概为太阳历。因此,据诗经,则商人之先承贾湖、大汶口文化之龟甲占卜传统,后臣服于良渚之天命(凤鸟)而为 龙山文化之玄鸟氏,(玄,黑色,玄鸟即鳦,俗称燕子),掌春分、秋分(日夜等长);尧时其祖名契,舜“使契为司徒,教敷五教”,而夏禹封契于商。

4)契后十四世至汤,汤伐夏桀而有天下。

5)凤鸣岐山,而文王受命;受命十一年,武王伐商纣,次年二月甲子日灭殷商。

6)夏人尊命,殷人尊神,周人尊礼。

7)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正是三代之圣人迭出中国而后有华夏,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章服之美,谓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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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先民(古彝族)的口传史诗

据张和东以其祖传《彝人史谱》整理著述的《彝人与简史》一书第55—58页介绍:德薄氏的《宗支叙系》载,该宗支曾进行过七次大的祭祖分支活动。第一次,六代人。地点:在滇西楚雄。时间在公元前3700年前后。主持人是桑仔俄的六世孙僰苴柢天皇伏轩。第二次,七代人。地点:在西北三危地。时间:公元前3460年前后。主持人是桑仔俄的十三世孙;昌意。第三次,七代人。地点:在西北三危地。时间:公元前2920年前后。主持人是桑仔俄的二十世孙迫勒道。第四次,七代人。地点:在西北三危地。时间:公元前2620年前后。主持人是桑仔俄的二十七世孙仲碧额。决定分治古商国。以秦岭和大巴山脉为界,以北续称商国,由长宗子仲丁主国称王。以南新建立蜀国,由长宗子仲碧额主国称帝。蜀国王族裔分布在长江、九江河(具体指:岷江、大渡河、安宁河、雅砻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等)流域。第五次,七代人。地点:在蜀盆地北。时间:公元前2450年前后。主持人是始祖桑仔俄的三十四世孙,蜀国的八世皇帝补朱勒。第六次,七代人。地点:在蜀盆地北。主持人是桑仔俄的四十一世孙,蜀国十五世皇帝汉駹诏。时间:公元前2210年前后。参加者有;蜀国十二世皇帝所生六子;孟孔孔三世孙,白马国三世王;孟瞿瞿三世孙,楚国三世王;孟叟叟三世孙,邛都国三世王;孟窝窝三世孙,筇都国三世王;孟彩彩三世孙,巴国三世王洪嘎德等六大宗子。第七次,九代人。地点:在蜀盆地北的蒙吐本(即白马山),时间:在公元前1940年前。主持人是桑仔俄的五十一世孙,白马国十一世王爨氐。参加者有:孟瞿瞿九世孙,楚国九世王始启;孟叟叟九世孙,邛都国九世王获获;孟窝窝九世孙,筇都国九世王窝尼;孟克克九世孙,夜郎国二世皇帝多同蒙;孟彩彩九世孙巴国九世王羌賨。第五、六、七三次祭祖分支朝拜祖灵后的旧博物,均埋葬在蒙吐本,即今四川广汉市三星堆。每次祭祖分支。都要朝拜九天九夜,活动内容,包祭天、祭地、祭祖三大项。

据许多彝文古籍记载,古彝人每隔七至九代人,就要举行一次大的祭祖分支。分支之后,各支之间便可以通婚。分支之前,同系一个家支的人,因为是同一祖宗的后代,视为血缘亲属,是不允许通婚的。祭祖分支后,各支的酋长、头人,便可率领家支族人,远距离迁徙他乡,各自寻觅、开辟自己的生存地域与空间,作独立发展。如笃慕一支,从成都经宜宾过金沙江迁回云南的会泽、东川一带后,其武、乍、糯、恒、布、默六个儿子,就在尼罗(黑虎)山作过一次祭祖大分支。史夷(彝)史上称其为“第八次大分支”。曰“六祖分支。”武、乍迁徙入滇中,后向滇南滇西发展;糯、恒入昭通,后部份又重渡金沙江进入大凉山;布、默进入黔西北一带。他们分支迁徙进入新地域后,与当地原住的古彝人结合,重新创建自己的新部落王国。古夜郎国、古滇国、乌蒙靡莫国、哀牢国、南诏国、邛都国、笮都国等一批以六祖后裔为主体的方国,便先后涌现出来。

—-from 戈隆阿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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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神话史诗《勒俄特依》 

彝族神话史诗《勒俄特依》记载:“天刚分开,地初形成,恩铁古兹在天做祭祀,放了三个灵牌在到地上,灵牌化着熊熊的烈火在燃烧,烧了九天又九夜,诞生了两只小格俄,格俄”又生出了一个傻子叫比博。比博出生后,一代半人高,两代一人高,三代有松树高,四代有杉树高,五代有山高,六代转开花,七代接云层,八代坐得直,九代有天高,十代高过了天,这个庞然大物啊,似动又非动,摇摇又晃晃,奄奄有气息。头顶上住着鸦雀,腰间住着黄蜂,鼻孔里居着麻雀,腋窝里住着松鼠,肚脐上住着喜鹊,月国窝里有鹞鹰,脚板上长蚂蚁。恩铁古兹派神来捉去了头顶上住着的鸦雀,腰间住着的黄蜂,鼻孔里住着的麻雀,腋窝里住着的松鼠,肚脐上筑巢的喜鹊,月国窝上住着的鹞鹰,脚板上生出的蚂蚁。再用冰凌做比博的骨架,用霜做比博的肌肉,用风灌作比博的气,用雨灌着比博的血液,用星星做比博的眼睛,比博还是不能变成人。于是又在地上放了四对竹公竹母上天,放了十个铁公铁母上天,放了十个水公水母上天,天上开始起变化,下了三场大雪,第一场是黄雪,第二场是红雪,第三场是白雪。黄雪、红雪、白雪融化后,衍生了雪族十二子。其中无血的有六种,他们是平原上的草,山坡上的灌木,山顶上的针叶,沼泽地的灯芯草,山崖上的滕类,山脚下的蕨类。有血的有六种,他们是沼泽地里的蛙,水沟边上的蛇,天上飞的鹰,森林里的熊,丛林里的猴,第六种就是人类。彝族神话史诗讲述了地球上的一切植物和动物都是由雪族十二支衍生出来的,因此彝族人认为人和地球上的植物、动物一样都是自然的产物,所以彝族人崇尚自然,尊从自然。

在彝语中称雪为“吾”,称雪族为“吾则”,彝族人称这个时代为“吾则阿斯”时代,即“雪族时代”。彝族神话史诗《勒俄特依》记载:“吾则阿斯”经历了十一代,他的谱系是:“吾则合是一代,合吾木是二代,吾木毕是三代,毕志平是四代,采维平是五代,平博姆是六代,博姆莫是七代,莫洛底是八代,维史甲是九代,吉特和乌是十代,乌茨里娜是十一代。”

史诗记载,人类经历了雪族(吾则阿斯)时代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叫做“阿牛居日时代”,“阿牛”在彝语里的意思是“猴”,所谓阿牛居日时代应该就是人类发展史上的类人猿时期。神话史诗《勒俄特依》详细地叙述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特征。“阿牛居日阿,模样像是人,行为不像人;树皮做衣穿,苔藓当饭吃,有眼不看路,有嘴不说话,有手不劳动。像熊一样住岩洞,像猴一样上树玩。不会做祭祀,不会待宾客;不会娶媳妇,不会嫁女子。”这些特征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那个时代是人类早期的类人猿时代。

史诗还记载了阿牛居日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史诗是这样记载的:“举勒生阿子,阿子生阿玛,阿玛生阿吉,阿吉生阿古,阿古生阿居,阿居生么乌,么乌生格日,格日生格拉,格拉生格成,格成生格合,格合生哈木,哈木生哈都,哈都生普米,普米生阿素,阿素生合术,合术生扎金,扎金生扎底,扎底生阿牛,阿牛生居日。”从举勒到阿牛居日时代,经历了十九代,显然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阿牛居日时代也是一个漫长的进化历史,史诗中这样记载,阿牛居日分七子,居日妮里十代不能变成人,居日史胜七代不能变成人,居日莫姆十代不能变成人,居日格俄九代不能变成人,居日拉里十代不能变成人,居日昊阿经历二十二代不能变成人,居日子里经历八代生了石尔俄特,石尔俄特开始人类才得到了繁衍和发展。从居日妮里到石尔俄特,显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史诗记载看,石尔俄特又是人类繁衍和发展的另一个崭新的时代。

神话史诗又记载,石尔俄特之前八代生子不见父,人类无父亲,于是石尔俄特开始了一段寻父的历史。“狐狸驮银两,兔子背金锭;骑上独角马,坐上独角驴;左手缠白绸缎,右手裹红丝巾,石尔俄特开始寻父去。”“来到兹河尔尼山,遇到了美丽的兹里史色嫫。”兹里史色被他的执着所感动,告诉石尔俄特,只有娶妻成家,才能够生子见到父。石尔俄特又返回家乡,娶了三年妻,没有一个姑娘愿意做石尔俄特的妻,愿意和石尔俄特成家,因为那时人类还没有娶妻成家的习俗。石尔俄特只好又来找到兹里史色嫫,说没有人愿意嫁给他做妻子,他只好来娶兹里史色为妻了。兹里史色又告诉他,要想娶她做妻子,要请媒人来说媒。石尔俄特又去找到特木阿拉来做媒人,特木阿拉来到兹里史色家,兹里史色又对他说:“过去碾房在屋的上方,祖先的灵牌在屋的下方,从现在起碾房修在屋的下方,祖先的灵牌要挂在屋的上方。从此以后人类就能娶妻配成对,生子才能见到父。”石尔俄特娶了兹里史色为妻以后,人类才开始娶妻生子的习俗,从那以后人类才有了生子能见父的历史。据史诗记载,石尔俄特经历了三代,石尔俄特是一代、俄特渥沦是二代、渥沦曲博中是三代。曲博又生下了三子,长子曲博居史无后代,次子曲博居尔无后代,幺儿曲博居木娶俄尺里查嫫为妻,生下了三子,才有了后代。长子叫居木居特,次子叫居木居木居尔,幺弟叫居木乌吾(也称居木惹牛)。从史诗所描述的内容看,石尔俄特时代是一个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人类还没有娶妻生子的习俗,儿子不知道谁是父亲。这里记叙无疑是母系氏族的社会形态。

在居木乌吾时代,人类经历了一场特大的灾难,这就是“洪水泛难时代”,彝语称:“石姆依卓泽”。神话史诗叙述了人类到了居木乌吾时代时,已经是非常的聪明,他们已经掌握了农耕、织布、铸造、建筑等方面的技术,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恩铁古兹怕他们太聪明,因此决定开天上的九个湖水来淹没人类。居木三兄弟并不知道真相,他们在阿呷乃托耕地,然而他们白天耕完地回到家里后,第二天一看又被翻成没耕时候一模一样。居木三兄弟晚上藏在地的旁边捉住了这只来翻地的野猪,老大说要把野猪杀了,老二说要把野猪打死,老三说二个哥不要慌我们还是先来问一问它,为什么要来翻我们的地,跟我们倒乱。于是两个哥哥听了三兄弟的话,问这只奇怪的野猪,为什么每天要将他们耕过的地复原?这只野猪告诉他们,恩铁古兹将要打开九个天湖淹没人类,叫他们不要再耕地了,回去做逃生的准备去。果不其然,“猴日天空阴云密布,虎日天上电闪雷呜,兔日大地洪水滔天,马日洪水淹没了村庄和大地。”居木乌吾由于藏在了泡桐树做的木柜里,过了二十一天后,他漂到了兹合洛里山。而他的大哥和二哥,因藏在铁柜和铜柜里,因此沉没在海底之中。居木乌吾得救后,他又在兹合洛里山上救出了被洪水冲来的各种动物,这些动物也都成了居木乌吾的兄弟。

后来居木乌吾娶了恩铁古兹的女儿兹里依托为妻,生下了三个儿子,大儿子叫乌吾世沙,成了藏族的祖先,老二叫乌吾拉义,成了汉族的祖先,老三成了彝族的祖先,藏汉彝就这样分支,这个时代更成了民族分支的时代。

从生命起源史开始,彝族神话史诗中记载的人类谱系就有150多代,经历了生命起源、雪族时代、猿人时代、石尔俄特时代、居木乌吾等五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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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来源不就是古希腊哲学、罗马法与基督宗教三大传统嘛?但我们的“法治”问题是在现代化实践中逐渐突显的,所以思想者们很自然地主要注意自由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并很快就此争论起来。随着思考的推进,某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宪政的近代起源。人们发现,在现代的开端,罗马法复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特如此,那些率先在著述中掀起现代性浪潮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象中国的先贤好称三代那样,他们喜欢谈谈中世纪之前的罗马,在那些关于过去的政治史论里,隐藏了指向未来的政治哲学。这样看来,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为现代性进行的理论思索里,就罗马的法治经验做点考察,都是不无必要的。 

 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roman law)是一种法(law)。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 、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第七章)。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法律制定者(legislator)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来说则是阐释者。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lawgiver)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lex)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ius)作为其正当性源泉。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自然正当)翻译为 natural right而非 natural law。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Legitimitaet)与“合法性”(Legalitaet)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Ius/lex并不仅仅存在于罗马文明之中。为了强调各民族政治习俗的共同性,维柯甚至将“万民法”(ius gentium)与“自然法”(ius naturale)合二为一生造了“万民自然法”(ius naturale gentium)一词。既然许多古代民族那里都有其礼法与律条,那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样板呢?如果一切民族政治习俗的演变规律都是共同的,那为什么维柯这样史家式的哲人又只选择“十二表法”来做所谓“普世大法”的范例? 

 从历史上看, 现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据说,由于罗马法学家们把兴趣都集中民法上,罗马法系才得到了“民法法系”的别称。事实上,在古今各种罗马法教科书中,占据绝多篇幅的确实都是民法也就是私法的内容。那么罗马法的“普遍性”也就是民法或者说“权利”的普遍性?但是,在古罗马最伟大的史家李维看来,这部主要被看作最初民法典的十二表法却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他甚至认为,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进入了一个崭新而不无短暂的宪制(constitution)时期。梅因则认为:“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看来,法学家们研习罗马法固然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史学家们却在私法制定的背后看到了公法的建立乃至礼法的变迁。从“十二表法”以及各种“阶梯”、“汇纂”中很难直接看到私法制定的公法背景,更难看到礼法阐释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法律把阐释界定为“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法律制定者的意图或观点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参见《学说汇纂》1,3)。但正如罗马共和国的智者们所深知的那样,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意图首先出于政治或伦理智慧(参看西塞罗《国家》、《法律》)。如采取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从政体(res publica)乃至礼法(ius)两方面观察立法过程,或许便能抵达立法者的深意。 

 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表法开始的,而十二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妥协的结果。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如以这几点对观希腊特别是雅典,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到后者无法真正成为世界帝国的原因。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实际上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分享了国王治权(imperium)的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且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但共和国并未就此安定下来。正如希腊政治哲人反复指出的,贵族政体极易变异为寡头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而后者治下的国家实际上无不分裂为少数贵族与多数平民这样“两个城邦”(参见柏拉图,《国家》551d)。就象古往今来的无数国家昭示的那样,寡头与平民之争是一切内政骚乱的根源。在雅典,这种斗争的结果是以梭伦立法为标志的平民政体的建立。雅典的平民政体固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也滋生了“平民领袖”(demagogue,转意为“煽动蛊惑家”)操纵下的大民主,压制甚至迫害本邦的优秀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化解的左右党争,最终被内乱削弱了雅典的霸权地位。相比之下,罗马的平民运动则走了一条更为稳健成熟的宪制之路。 

 据记载,在驱逐国王之后的十六年中,罗马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平民们要求取消对贵族的附庸关系,要求均分土地、实行口粮供给、彻底取消债务奴隶制度、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力……约在前494年,柏拉图“两个城邦”的比喻终于在罗马成了现实:大批平民由于受债务所迫,有丧失自由沦为奴隶的危险,奋而以激烈手段自卫。他们以分裂(disunion)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以维持城邦的统一。平民们聚集在圣山,创立了护民官(Tribuni)制度,并通过“神圣约法”强调了护民官在宗教上的不可侵犯性(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Book III)。平民们试图通过这个制度确保自己不会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丧失自由。事实证明,这个被马基雅维里大加赞扬的制度是罗马共和国走上正轨的关键因素。护民官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骚乱”并未演变为消灭贵族的平民革命,意味着平民与贵族在政治上初步的相互承认。平民定期选出的若干名护民官是一种职位,并非雅典大民主中涌现的平民党魁(“demagogue”)。护民官的权限是衡平性的,为了帮助平民抵抗由贵族担任的执政官之权;同时也是消极性的,仅对元老院决议有否决权。平民通过选举护民官制约元老院,既能以高度集中的方式清晰表达平民的意志,又能以职位之力发挥“审核法律的理性”明智评价贵族的政治主张。与单纯的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相比,护民官制度权限既能尊重贵族的智慧,又能照顾平民的利益,可以说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带、政体稳定的压舱石。乌尔比安径直把“有关国家稳定的法”界定为公法,因此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本身便显示了十二表法赖以出现的公法背景,意味着“脱离运动”(马基雅维里所谓disunion)的走向不是革命,而是法治。此后的史实表明,没有护民官制度,就没有罗马法。罗马政体的一大特点就是制度演进的连续性或者渐变性,政体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正都是在已有的制度上逐步进行的。斗争、在妥协中胜利;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再斗争、再妥协……,罗马平民就这样以该制度为基石,步步为营地迈向了立法。 

 护民官制度的建立只是罗马平民政治运动的开始。如果说前494年之前平民斗争还是某种“骚乱”的话,那么此后的斗争则基本表现为护民官与执政官之间的“合法”斗争。根据史书的记载,在前462年,当时五大护民官中的一位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因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第二年全体护民官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争的焦点。鉴于一时难以直接达到这个目标,护民官调整了斗争策略。他们首先在前457年成功地将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了一个不露锋芒的建议:“请元老们让纷争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为他们所赞同,则请他们允许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aequandae libertatis/equal liberty)之法律”(李维,前揭,BookIII.xxxi.8)。这个建议看似温和,其实是把贵族执政官的治权问题暂时悬置起来,提出了制定一揽子均衡两造之法律的要求。元老们同意了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这说明了,一方面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互承认,另一方面无疑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那么,罗马人民认为谁有这样的智慧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有的只是传闻与争论。权威的罗马史及法制史的主流记载是,罗马的贵族与平民就立法权僵持不下,最后认为还是希腊人没有争议地拥有立法智慧,因此派了一个使团去雅典学习梭伦的以及其他希腊城邦的法律。但政治哲学家们的意见却截然相反。西塞罗在回顾共和国的历史时,只是颂扬了十位罗马立法者的杰出智慧,却丝毫没有提及向希腊立法者的学习(参见西塞罗,《国家》,第二卷,36);而在其他场合,他明确地对希腊立法者的智慧表示了不恭。马基雅维里则指出,罗马立法模式与雅典、斯巴达其实相当不同。关于共和国的宪制,他更多地强调了机缘与罗马人的德性(参见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Book I,2)。对主流记载反对最力的是维柯,他为此写了一部仅正文就有200余节的皇皇巨著《普世法权》。在西塞罗对罗马立法者的颂扬中维柯看到了超出事实的“原理”:礼法的演进是普世的,任何民族都可以不假外求,遵循它自己固有的自然本性确立普世大法;因此罗马必定拥有自己的、与摩西、莱库古同样伟大甚至更加伟大的立法圣人。 

 罗马是否学习过希腊的立法经验,这看起来只是个微不足道的事实问题,为什么罗马与意大利的政治哲学家们如此郑重其事地予以否认呢?最根本的理由或许是:立法的首务并非设计律条(lex),而是阐释礼法(ius),而礼法其实是民族本性与固有生活的表达。礼法与生活习惯(ethos)息息相关,罗马的政制、伦理与希腊差异甚大,怎么可能照搬后者的法律精神呢?罗马没有希腊那样发达的自然哲学传统,因此也没有消解礼法根基的“智者运动”。在实践与理论、神话与理性、传统与革命、名教与自然、礼法与哲学、贵族与平民等一系列关系上,罗马的评判取舍与希腊迥然有异,又怎么可能模仿那些并不十分稳定的外邦呢?实际上罗马法在开端处便与希腊的法律体系有至关重要的差别,且让我们回到史实上考察之。 

 无论罗马人是否学习过希腊的立法智慧,有一点无可争议,罗马的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前十表。成文法的制定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但另一方面,制定与阐释法律仍然依赖于贵族的德性与智慧。整部十二表法的基本内容也可以说是混合了有利于贵族的古老习惯与有利于平民的较新规定。在罗马法漫长的衍生史中,对十二表法的阐释越来越偏向两阶层之间的平等。按照维柯,这意味着十二表法体现了一种新的礼法——以平等(aequitas/equity)为特征的人道自然法。而在西塞罗看来,罗马法表明了罗马的政体是贵族与平民共同统治、并且结合了王政因素的“均衡政体”——这种从未被希腊人认真实践的政体正是罗马共和国的荣耀所在。共和国的首席思想家自豪地宣称,在诸政体之中,均衡政体是最可取的:“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最高的王政因素,某些权力则应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协商个决定。这样一种宪制(constitution)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其次,它具有稳定性 。”(西塞罗,《国家》,第一卷,45)可以说,罗马法的背景就是以上下阶层的相互承认为自然法前提的均衡政体。没有这种礼法-政制背景,一切宪政、民法典均不可能。 

 “均衡政体”确实是由罗马人发扬光大的。由于没有合适的制度框架,希腊人的阶级斗争只是导致了不断危及城邦稳定的左右党争,而没有确立一个稳定的宪制体系。但在理论上,亚里士多德早就进行过更为详尽然而不甚明确的讨论。在《政治学》第四卷,亚里士多德指出了柏拉图政体分类的遗漏,即没有发现在君主、贵族、平民、寡头这四种“基本政体”之外还有情况复杂的混合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3a–1293b)。这样的政体混合了由各阶层自然本性而来的政治准则:即贵族的德性、寡头的财产与平民的自由。混合了三种全部准则的政体也可称为“贵族政体”;仅混合了“财产”与“自由”两重准则的政体的颇难命名,亚氏径直称为politeia。字面意思就是“政体”。通常英译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中文旧译相应为共和政体或竟宪制政体。较新的汉译取polis(城邦)、politees(公民)、与politeia(政体)三者的联系,确定为“公民政体”。新译较胜,与希腊之城邦(polis /civitas)、罗马之市民法(civil law)、现代之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均有渊源可溯。亚里士多德讨论“贵族政体”与“公民政体”时,语多自相抵牾,关键原因是在平民阶层崛起不久的政体中,“贵族”因素与“寡头”因素经常无法分辨——由于财富仍然集中在贵族手中,古老的德性准则实际上为财产准则所遮蔽,居贵族之名者实际上已蜕变为寡头。此时的德性准则,只能部分地转移到财产适中,政治等级平平而自然等级较高的“金银集团”中(参见柏拉图,《国家》415a-b)——这种集团在希腊只是哲人的“高贵谎言”,在罗马却由深通实践智慧的政治与法学精英们部分实现了。如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来看,则西塞罗所描述的罗马政体与其说是贵族式的,不如说是公民式的。十二表法因以制定的机缘——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围绕债务奴隶制的斗争最清晰地提示了亚里士多德归给“公民政体”的两条准则:寡头之“财产”与民众之“自由”。然而,作为贵族政体要素的德性并未全然消失,而是隐秘地存在于例如自我教养的政治家或者松散的法学家团体中,并以实践智慧(prudence)乃至法理学——关于正义的实践智慧(jurisprudence)的方式发挥作用。可以说,究其实质,“德性”在罗马政体中不是构成性的准则,而是运演性的动因。某种知识团体而非某一阶级担当“德性”,这也符合政治社会由“贵族政体”向“公民政体”演化的一般规律。 该知识团体的任务是以参议的方式统治,以阐释的方式立法。该团体的立身之基乃是公民教育与自我教育。“德性”的传承与容身是通过教育实现的。那个教育发生的共同体,是实际公民政体边缘的另一个言语城邦。这个城邦的构建本身必定是贵族式的。没有这个“立言”的贵族政体,就没有那个“立功”的公民政体。我们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清楚地发现了前者;在他的行迹中,同样清楚地发现了后者。 

 与律条一样,政体必须有其ius作为正当性之根据。政体与律条是同一种ius阐释之两个方面。从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论述看,对混合政体的辩护与维护之道不外有二,一曰稳定;一曰平等。政治科学评价一个政体的首要标准是该政体能否保持自身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对贵族、君主、寡头及平民四种“基本政体”的评价均低于混合政体。而混合政体本身不止一种,复有其稳定性高下问题。稳定取决于具有不同政治准则的各阶级之安顿。混合政体中的“贵族政体”要调和三种准则,因此比仅调和两种准则的公民政体更加困难。而在寡头平民之争中,薄有财产、不忧自由的中间阶层隐隐然作为“第三方”给两造以缓冲,因此可算政体稳定的压舱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稳定的公民政体当数这种中间阶层政体。如无法造就一个庞大到足以缓和尖锐阶级斗争的中间阶层,那就只有依赖高超的政治技艺在寡头与平民之间实行均衡统治。中间阶层政体起初只是亚里士多德中道政治学的悬想,它既没有在希腊主要城邦,也没有在罗马找到经验证实。但该政体最清晰地提示了混合政体的礼法根源。稳定的真正根基其实并非“寡头主义因素”与“平民主义因素”的单纯“混合”,而是通过这种混合、协调完成的第三因素——“平等”(isotees),或者我们也可称之为“公民主义因素”。这个第三因素在第三方(中间阶层)政体那里可以得到最清晰的呈现。而在那些力求稳定的其他混合政体中,礼法演化所趋近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新的正当之道。如果说,“稳定”或者阶级和解作为政治技艺的目标主要是政治科学关切之事,那赋予该目标以正当性的“平等”则是政治哲学的讨论主题。这个被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的轻蔑中拖出的主题,无疑是古今之变的关键之一。罗马法的自然法平等之道上承古典、下开现代,正是透视古今变机的绝好例子。 

 平等并非不见容于古典政治哲学。实际上一切证成平等的现代政治哲学无不贯穿着对古代的引证。亚里士多德早就分析过平等概念的复杂性:既可以指齐一均同的“数目上的平等”(一切平均),也可指相对而言的“比例或价值上的平等”(按才力而得)。亚里士多德既批评了寡头政体的绝对不平等,也批评了平民政体的绝对平等。他自己的主张是在某些方面实行一切均同(例如自由状态),另外一些方面实行价值平等(例如财产状态之多劳多得)。这其实已不自觉地提出了与公民政体相应的第三种平等概念。回过头来看罗马共和国,让人有点奇怪的是,立法之初罗马并没有庞大的中间阶层作为承担第三种平等的第三方,那政体何以在内部的不断调整中仍然保持稳定呢?实际上,稳定的礼法(ius)根源仍然是上述第三种平等。但罗马共和国的第三方不是中间阶层,而是阐释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学家们。正是在他们手中,后人总结为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新礼法才缓慢而顽强地成长起来。这个第三方逐渐与国家以及新君主(恺撒们)融为一体,最终完全拉平了贵族与平民乃至罗马公民与外邦万民的差距。平等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的崛起、衰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的平等已经决定性地转化为那第三种平等。这样的平等消除的非但是上下之别,而且也是内外之别。至大无外的罗马帝国扩充为“开放社会”之日,也正是它从世界顶峰上跌落之时。“最后,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只有……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57节) 

 结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于开端之中。十二表法与新生的共和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十八世纪初的维柯说,这意味着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普世正当性。二十世纪的科热夫有了更开阔的历史视野。他说,那第三种平等正是辨证地融合了“贵族政体之均等”与“布尔乔亚之等价”的“公民平等”。这个公民平等甚至可以由纯粹的法学家集团作为第三方来维护。有这样的第三方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象罗马帝国那样将公民平等推到至大无外的国家叫做“普世大同国家”(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罗马帝国那样的国家如能再出现一次,那或许就是历史的终结了。科热夫虽然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却远比后者乐观的多。其实,按照再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正因为科热夫的人类学前提:斗争与劳动(参见科热夫,《法权现象学大纲》第35-37节),所以法与国家只是阶级斗争、阶级压迫的工具,罗马共和国则是由于斗争的势均力敌,导致国家以虚假的“第三方面目”出现(参见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以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在这位赫拉克里特的崇拜者看来,法与国家的可能完全依赖于暂时的“和平”;而历史归根结底是斗争而不是和解。在他的学生那里,法与国家正是有待扬弃的东西,争论只在于在“国家自行消亡”的过程中,革命政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参见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一章)。那使法与国家乃至政治不可能的东西,正是西塞罗维柯科热夫们认为使法与国家可能的东西——平等,或者,为了承认的斗争。 
 2003年3月 
  
 上海 
 (Kojeve,A, Outline of a Phenomenology of Right,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0; 
 Vico,G, Universal Right ,Amsterdam-Atlanta,GA 2000) 
200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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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孔子的诞辰,有鲁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年)和二十二年(前551年)之说。

民国政府曾据二十二年之说,推得孔子诞辰时日为夏正八月二十七,是为公(阳)历的9月28,由于民国政府官方废止传统的农历及春节,故民国28年先定于公历(民国政府称国历)8月27为孔诞纪念日,13年后改为9月28,并以之为教师节。

据学者(刘奉先/江晓原/徐文新/吴晋生)根据春秋经及其日食记载,孔子诞辰应为襄公二十一年,推得其诞辰时日应为夏正九月二十一,公历的10月3日(儒略历10月9日)。

现在,很多人呼吁该将民国政府所定的每年的9月28定为孔子诞辰纪念日/教师节以彰显传统,他们使用的是公(阳)历,这是很不应该的。现在提倡过农历新年的春节,使用的正是建国以来通行的农历(夏正),为什么不使用农历八月二十七(前551年出生)或者九月二十一(前552年出生)呢?

应该考虑和过春节农历新年一样,用华夏传统的农历时日来纪念孔子诞辰,现在全球都能接受农历新年,农历孔诞也会如此。

注:
《公羊传》:“(鲁襄公)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晋。夏,公至自晋。  秋,晋栾盈出奔楚。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

《谷梁传》:“(襄公)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晋。夏,公至自晋。  秋,晋栾盈出奔楚。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庚子,孔子生。”

1)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天文学证实发生日食,当天为前552年8月20日(儒略历),周历十月初一。
2)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天文学认为日食记载有误,实际并未发生。当天为前552年9月19日(儒略历),周历十一月初一。元代郭守敬等即已指出。
3)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

公羊谷梁两经文皆载孔子生年为“(鲁襄公)二十有一年”,当无误。经文载“九月庚戌,朔。。。。十月,庚辰,朔”,在无闰月的情况下,则下月(十一月)不当有庚子。由现代天文学日食推算日期知春秋经文使用的历法为殷正,依谷梁十月庚子日为前552年10月9日(儒略历),公历为10月3日,以周历计,当为十一月二十一(庚子日),以夏历计,为九月二十一(庚子日)。

孔子作春秋经当不会加自己生辰入经文中,因此,公羊传所载“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此句当为公羊解经师以周历语孔子生辰授门人,入于经文之后,而使后人误之。谷梁传文此条历法沿用殷正,与春秋经同。

东周改周正为殷正,可能有的诸侯国未改,导致公羊传与谷梁传的差异。

以此观之,两经文之传承皆无误,乃后人自误也。

4)孔子诞辰为9月28日(农历八月二十七)的推算

取史记载孔子生年为鲁襄公二十二年(前551年),取谷梁载十月庚子日,以其为周历,查此庚子日为十月二十七(庚戌年乙酉月庚子日),转夏历为八月二十七,当儒略历10月4日,现行公历为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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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一个文明在其最初阶段,对时间这个概念的认识。

因地球的自转产生的一天的日夜交替,远古的华夏子民是如何表示的呢?民间现存的可以看出有两种表示方法,一个用12进制的地支(子鼠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来表示每一天的不同时刻,夜半为子时,日中为午时;另外一个是一更打黑,三更半夜,五更鸡鸣,这是一个5进制(10进制)的方法表示白天(阳)与黑夜(阴)(阴阳五行之始)。这里10 进制与12进制的并用显示出华夏先民的两种渊源,10进制对应的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与12进制对应的地支,两种进制的融合产生的60进制的干支纪年,即俗称的60年一甲子。10进制的产生是很自然的事情,12进制的来源可能有两种,一个是12个月相周期接近一年,另一个是岁星(木星)的公转运行周期为12年,后者需要相当的天文学观察和知识的积累,可以说后者的文明水准是大大超过前者,此时该文明应已拥有确定的纪时方法。

对于一天的时间的划分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作为一天的开始。如果以太阳为中心,那么,可能以日出或者夜半为一天之始。如果以月亮为中心,而月出时刻不定,自然将会以日落为一天之始(穆斯林仍然保留了这一传统)。这个与先民对自然的认识或者说,对日与月的认识紧密相连。华夏先民的不同部族产生对日月的不同的自然崇拜,由此产生不同的历法安排。

华夏子民是炎黄子孙,黄帝为华夏人文始祖。黄帝号轩辕,有熊氏人,从名字看,可能还处于游牧社会向农耕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是一个新兴的文明,采用简单直观的来源于月相变化的12地支纪年,一年分地支十二月,置闰也许还很不准确,关于年是一种怪物的传说大概就源于有熊氏。而炎帝族实行太阳历,其农耕文化更为发达(神农为其祖),采用10进制的天干纪年,一年分天干十日,一日36天。如果冬至那天为(天干最后的)癸日第一天,则夏至位于183天后的(甲乙丙丁)戊日第五天,是为五月五端午节(又称天中节)的来源,这一天,应该是太阳神崇拜的炎帝族最盛大的节日。

而炎帝与黄帝战于阪泉,以黄帝的胜利告终,这是华夏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时刻。黄帝族政治集团很可能全盘接受了人口众多文化发达的炎帝族的文明成果,天干/太阳历是其中之一。史记五帝本纪中,黄帝之后的少昊,高阳氏与高辛氏都可以看出深受天干/太阳历纪时等炎帝族文化的影响,而黄帝族的地支纪时的传统可能仅处于民间状态。高辛氏衰,代表地支纪时传统的帝尧起,对这两大传统加以整合,以天干地支纪年,这是两大文化传统冲突融合的结果。《竹书纪年》载帝尧元年为丙子(前2145年),这是华夏文献记载的确切干支纪年的开始。史记载,帝尧时,“能明驯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便章百姓”,显示出文化融合政策的效果。

启建立的夏朝继续采用的十日分一年的天干太阳历,但持续数百年的文化冲突在其后的太康失国/后羿/寒浞的政治动荡时期表现出来,太阳历被废止(后羿射十日的传说),采用12月分一年的黄帝族原有的地支传统(嫦娥奔月的传说)。帝少康复国后没有恢复天干/太阳历,直至帝仅(一名胤甲)时恢复天干太阳历系统。竹书载“八年,十日并出,其年陟”。其后帝孔甲(9年,竹书载“好事鬼神)帝昊(3年)至帝癸(31年,即亡帝夏桀)一系皆属天干/太阳历传统,其间有包括地支传统派帝发(7年)的复辟。据竹书载,帝癸即位元年壬辰,紧接帝发陟的辛卯年,其间无丧期。文化的冲突与政治的动荡相关联,夏以此衰。因此,夏历有两种,一为天干传统的天干十日分年,存于“夏小正”及彝族;另一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地支传统的地支12月分年,以冬至为子月,新的一年开始的正月是冬至后两月的寅月(所谓建寅)。

商部族严守炎帝族天干传统(史记索隐载商家生子,以日为名,盖自微始。微又名上甲,以甲日生故),诸帝名皆自天干,汤号天乙,纣为帝辛。然而,由于败于黄帝,其太阳神崇拜已不复存,而让位于较为抽象的天和上帝的宗教概念,纣王曾言,“我不有命在天”,就是天干传统的宗教信仰的表现。殷历采用地支12月分年的夏历,但改正月是冬至后一月的丑月(建丑),后来的周是建子,秦是建亥。

而武王灭商周公制礼更是最终奠定了华夏文明的形态,“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日月交替是为易(上日下月),一阴一阳之谓道,而孔子作传的易经也成为华夏群经之首。至此,天干地支两大传统之间已不分彼此,水乳相容。此时,距炎黄阪泉之战已2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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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传统12生肖与12地支对应,而中国古代以干支纪年(十天干十二地支,2008年为农历戊子年)(年/月/日/时辰,共8个字,即算命先生用的所谓生辰八字),西晋太康2年即公元281年出土的《竹书纪年》以此纪年法记载了中国上古史的确切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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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ieba.baidu.com/f?kz=204539870

    《竹书纪年》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晋国、魏国史官所记之史书,是中国古代唯一留存的未经秦火和汉儒篡改的编年通史。它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皆在古代经史之上。

    此书开篇是以君主纪年为纲目,上下记载了89位帝王、1847年的历史。

    第1卷追记黄帝、颛顼、帝喾三帝之史事,有在位年数, 但无确切的干支纪年,无法转换为公历,说明晋魏史官求真求实的笔法,因为年代不能任意编造。这应是中国的史前时代。

    第2卷记帝尧、帝舜二帝之史事;自帝尧元年丙子即公元前2145 年开始了干支纪年的信史时代,把中国有确切年代的历史由前841年上推了1305年。

    第3、4卷记夏代即前1989—前1559年凡431年之史事, 与《史记‧夏本纪》所记世系基本相同,证明疑古派和古史辨派怀疑夏史的真实性,皆误。

    第5、6卷记商代即前1558—前1051年凡508年之史事, 与《史记‧殷本纪》、殷墟甲骨卜辞所记世系基本相同,证明疑古派和古史辨派怀疑殷史的真实性、怀疑《竹书》为伪书,皆误。

    第7、8、9卷记西周即前1050—前771年凡280年之史事。 自汉以来,考证“武王灭殷”的确切年代的有43家之多,唯独《竹书》一家所记最为真实可信,其它推算皆误。

    第10、11、12卷记东周时期晋国、魏国即前770—前299年凡472 年之史事,终于今王即魏襄王20年、周隐王16年。对于这一时期的史事,战国史家皆认为《竹书》所记是真实的,因为《竹书》为他们解答了一些古籍解决不了的难题。

    此书随葬于魏襄王墓中,于西晋太康2年即公元281年出土,由晋武帝之秘书整理并译为今文传世,现有徐文靖12卷本、朱右曾4 卷本和王国维2卷本三种。

    该书顶格书写之正文1053条,9242字;低一格书写的大字注92条,3505字,其中标有沈约注7条;小字注94条,574字,标有沈约注1条。总计13321字。由此得知,大字注与小字注皆是后人读《竹书》时所附加,非《竹书》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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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竹书纪年》
                        
屈原作《天问》,面向苍穹发出了对于远古的询问:“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冥昭瞢暗,谁能极之?冯翼惟像,何以识之?”可以认为,中国的远古之史,正是这样一个充满魅力与挑战的史学领地。

历史证明,中国上古自很早的时代起,我们的先人就十分重视对于史事的记载,三代之际王侯们已经指定有专门的史官,让他们世代相袭以记载史事,是以中国之史历千载而代不绝书;但另一方面,战争、迁徙、灾祸,以及某些人为的因素,又让历史记载在不断地缺失、断裂、变易,乃至于局部消亡,于是呈现在今天人们面前的中国上古史,既源远流长、瀚若烟海,又支离破碎、断断续续。再加上一些时代的限制,上古史中不可避免地还杂夹着无数荒诞而无稽的内容、其中还包括体现上古人类美好追求倾向的神话故事,更使得上古之史素称难治。

我们知道,汉代司马迁作《史记》,其有相对准确年数的系年史,见于他所创立的《十二诸侯年表》,其最远只能追溯到西周共和之际,岁在庚申,即西元前841年,再往上,就像是屈原所问的那样,“冥昭瞢暗,谁能极之”了。也许,如果当年秦始皇没有下令全国焚书,我们今天可知的上古史应该会向前延伸很多,然而遗憾的是,历史不可能假设,我们只能接受而今的事实。当年司马迁作《史记》,其主要凭藉的是西汉朝廷内府所藏典籍,而这些典籍基本是汉初萧何从秦王朝既灭之初的内府中接收过来的。当年秦火所未焚者,除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还应当包括秦廷内府所藏之书。至于关东诸国之史,早已在秦火之中均已化为青烟或粪土而成为乌有了。当然,即使是秦廷内府之书,也很有可能被随之进入关中的项羽一把火烧去了不少,因此事实上中国上古史的缺残,其实与这两把火关系极大。

先秦之际,各国都有自己的史官及史载,自周平王东迁以来,晋有《乘》,楚有《梼杌》,鲁有《春秋》[1]。据《墨子·明鬼》所言,周、燕、宋、齐等大小诸国,也都各有其国史。相比之下,后起的秦国在记录史事方面是相对较晚的,据《史记·秦本纪》,秦自秦文公十三年(-753)以后,“初有史以纪事”,是以司马迁的《史记》,只能将系年之史,上溯至距秦文公之世不远的西周共和(-841)之年,这是由秦国国史的后起局限所造成的。然而我们却仍是认为:太史公能够依凭秦国之国史将西周之史事追溯到西周共和之际,已经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成绩!至于西周共和之前,太史公的记载无法再有年数与史事相对应的系年,只能用比较笼统的文字加以述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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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子·离娄下》:“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
。。。。。。

四 《竹书纪年》的史学意义

  上文我们基本讨论了清人所指控《竹书纪年》为伪书的问题以及究竟为何改动了该书系年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转入正题,来具体地讨论一下今天的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这本千古奇书的史学意义。

首先,《竹书纪年》最大的可贵处在于它以干支系年于每位王、公的元年,这就很了不起。我们知道,在古代中国的周边地区,新王即位后必须改元,这是所有早期民族历史的一个基本特征。匈奴、安南、新罗、百济、高句丽、鲜卑、渤海、于阗、南诏、大理、真腊等古代汉文化圈诸国皆行改元之法自不当论;即便在汉文化圈以外的政权如古埃及等早期王朝,几乎也是如此,但这些早期国家却从来没有一个能把记录历史的准确性方面比中国做得更好,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其关键就在于我们的先人创造了干支纪年法。

我们知道,出于种种原因,新王们即位之后何年改元是很没规律的,一般的情况下,新王即位后于次年改元,但也往往有不是如此的情况:他们有的是当年改元,有的是隔年改元,甚至有数年之后才改元的,如果仅仅凭着单纯记载在位年数的方式然后以累计之数以记录历史,随着时代的久远,必然会发生混乱。是以除中国本土以外的上古政权,其年代记载往往十分混乱,甚至根本就是混沌不清。

而我们的先人对这个问题则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就是除了记载各王公在位年数之外,另在每位王公的元年标注干支年数,这就从根本上固定了其元年的位置,不论其是当年改元也好,次年改元也罢,或者是其它的特殊情况,只要该王有元年,而这个元年又标了干支之数,那么这个元年即使千载而下也一定不会错。以《竹书纪年》所载为例,虽然按夏人的惯例,前王去世,新王须守三年之丧期,而后再即位以称元年,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严格,例如帝芒的即位改元之年在其前王崩驾后的第二年,根本没有守三年之丧;而帝不降之即位改元,却在其前王崩驾后的第五年,似乎他对守丧三年之期感到意犹未尽。总观夏代诸王之中,除前所叙有次年与第五年即位改元的外,更多的是第三年与第四年即位改元的;此外,帝扄在即位十年之后,其前王方告驾崩。像这样的历史,如果没有干支以纪其元年的话,夏代之史不可能不发生混乱,更何况其间还有羿与寒浞篡权的种种例外,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夏代之史如果没有用干支以系其元年,《竹书纪年》所载的夏代史一定是一笔糊涂账。

司马迁之《史记》,两千多年来一直受到史家的高度赞誉,究其原因就在于他的精审,而他的精审则在于对年代记录的相对准确。我们必然会注意到,太史公所编定之《十二诸侯年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干支标注其年份。只可惜《史记》的干支系年,最远只能上溯到周厉王共和之岁,然而我们手头上这本《竹书纪年》,不但也使用了干支系其元年的办法,而且还能够将系年之史远溯到三代之初,比太史公更早一千余年,这就更加地了不起了。

也许马上有人便会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就是不可置信之史:谁能证明《竹书纪年》的正确性?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个难题,绝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讲得清楚的,但通过与众多先秦古籍的多途径相互印证,则可雄辩地说清楚这个问题。

我们不妨暂将《竹书纪年》分为两段来分别考证,前段为西周共和之前,后段为西周共和之后。前段的准确性问题放在后面再说,首先来看看其后半段的准确性且是如何,值不值得人们对它产生信任。

我们先将太史公的《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与《竹书纪年》西周共和之后相关纪年进行逐年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周王纪年而言,其两者是完全一样的,不但它们的干支相同,而两周诸王的在位年数也完全相同。再进一步对比下去,我们就会发现,《竹书纪年》所载的晋、魏系年及其它诸侯系年,太史公《年表》所载会与《竹书》有所不同,而且有时候其不同还会比较大,甚至有十多年的误差,乃至干脆没有某一位诸侯的名讳。那我们又该认定谁为正确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辅以其它先秦史料加以综合考察,那就会发现,只要是《史记》与《竹书》有不同之处,那就一定是《史记》错误而《竹书》正确!关于这一认定,笔者认为,《史记》毕竟是司马迁按照秦廷内府藏书重新编辑过的史书;而《竹书》则是魏国的“原版”史书,是以《史记》会出现错漏而《竹书》则不会出错。

举例来说,西周为犬戎所攻破,幽王被杀,申侯、晋文侯等立幽王故太子宜臼为王,而与此同时,另一诸侯虢公在“携”这个地方立幽王另一子余臣为王,是为携王,于是东周初年当时是两王并立,直到二十一年之后,晋文侯才杀掉携王以结束两王并立的非正常状态。关于这段历史,《竹书》记载得层次分明,而《史记》却是不见记载,前代史家根据《左传》“携王奸命”之载[1],可以判定《竹书》之载是史有其事而《史记》失载。

再例如:《竹书》中的梁惠成王有先元、后元之分,而《史记》却没有这一分别,太史公将梁惠成王的后元之年,当成了梁惠成王之子魏襄王的在位之年。细考史实,《史记》在这里是明显有误,故宋代司马光虽然以司马迁的事业继承人自居,但他的《资治通鉴》,其战国之史,只依《竹书》之载而不取《史记》之记,这足以说明《竹书纪年》在可信度方面,事实上要超过以叙史精审而著名的《史记》。

我们说太史公叙史精审,并不是信口而言,翻阅《史记》,太史公往往利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的所在年数以作定位坐标,从而精确地记载了西周共和之后的一些诸侯在位情况。如《史记·宋微子世家》:“釐公举十七年,厉王奔彘。二十八年,釐公卒。”其以厉王奔彘为年代坐标以载明宋釐公所卒之年;此外,《史记·蔡世家》:“夷侯十一年,周宣王即位;二十八年,夷侯卒。”也是以周宣王即位为年代坐标;再,《史记·燕世家》载燕“顷侯二十年,幽王为犬戎所弑;二十四年,顷侯卒。”其以幽王之死为年代坐标;通过这样的方式,从而将这些诸侯的在位及死亡时间得以准确地记载下来。但如果我们将《史记》这些相关的记载一一与《竹书纪年》进行核对,可以发现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 [2] 两书的记载都是相吻合的。
《竹书纪年》的具体年数不但与《史记》相吻合,而且也与《汉书》的相关记载相吻合。例如:《汉书·律历志》载:“(鲁)懿公九年,正月癸巳朔旦冬至,《殷歴》以为甲午。”我们发现,《汉书》载此年为甲午,而《竹书纪年》载鲁公子伯御弑其君戏之年(即鲁懿公九年)也正好是甲午之年(请参阅本书附录《竹书纪年年表》之干支年序及本书正文的相关注释)。两本不同的书记载同一件事,它们所载的年数相同,这就只能说明其记载是可信的。

《史记》《汉书》是如此,那么,如果我们用其它古籍来进行检验《竹书纪年》西周共和之后的准确性,那又是如何呢?《竹书纪年》载:“(周宣王)三十九年,王师伐姜戎,战于千亩,王师败逋。”而《国语·周语》亦载:“(周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这两条记载不但作战双方相同,战争结果亦相同,甚至连战争的时间、地点也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同的书籍在记载相同的一个事件。这绝不是什么巧合,也不能认为他们在互相抄袭,因为双方作者不同,所在地域也有所不同,在时代条件之下,《竹书》不可能抄袭《国语》;之后《竹书》埋入地下,五百余年之后方才出土,而《国语》早已定型,因此《国语》也不可能抄袭《竹书》。但出于两书所载之史竟如此高度一致,我们只能认为两书当年之所据都来自于同一个史源而使得记载的年数完全一致。

西汉后期刘歆撰《洪范五行传》,其中有这样的记载:“日晕再重,中晕赤外,……是岁有幽王之败”;而在《竹书纪年》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幽王)十一年,春正月,日晕。申人、鄫人及犬戎入宗周,弑王。”这两条记载其语言结构虽然截然不同,但都不约而同地对周幽王败亡的那段时间记下了一个自然现象的细节——日晕,这就能够充分证时此两书的记载都有可信度。笔者认为,根据自然现象以考证古事,这是考古学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即便是今天也经常被考古学家们所常用。

《国语·郑语》之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幽王八年而桓公为司徒,九年而王室始骚,十一年而毙。”这是一条记载周幽王败亡前三年之内的大事记。其中的“桓公”,即是指周幽王之弟王子多父,也就是史家都知道的郑桓公,他于幽王八年受命为司徒。周幽王九年,周王朝的祸事开始接踵而来,到了幽王十一年,犬戎侵入镐京,周幽王也就身死而国灭了。对于这样一连串的历史事件,《竹书纪年》又是怎样记载的呢?“(周幽王)八年,王锡司徒郑伯多父命”;“九年,申侯聘西戎及鄫(申侯聘西戎与鄫国的目的是与他们相联合以图共同攻打幽王)”;“十一年,申人、鄫人及犬戎入宗周,弑王及郑桓公。”可以认为,两书记载语句明显不同,显然不是同一个史官所为,但其所记载的事件经过,乃至于与其事件相关的时间,却是完全相合的。申侯是周幽王的王后姜氏的母家,由于周幽王因宠爱褒姒而废黜申后且放黜申后之子太子宜臼,于是申侯联络外族犬戎以谋报复,所有的变故最先都是由周幽王家庭矛盾所引起的,故《国语》认为是“王室始骚”。在这样一个长达三年的历史事件之中,两书所载竟是如此吻合。

关于《竹书纪年》西周共和之后所载年代的准确性,当代的海外学者夏含夷(Edward L.Shaughnessy)和倪德卫(David S.Nivison)认为必须肯定。在当代汉学家中,夏含夷对今本《竹书纪年》的考证,可谓用力甚多。夏氏对该书的研究,与大多数中国人的途径有所不同,他是以西周青铜铭文为入口而进入这个研究领域的。他发现,今本《竹书纪年》中有不少人名、地名和事件,都能在金文中得到佐证(见:Shaughnessy, Edward L O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Bamboo Annals,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6(1),pp.149-180,1986.)。而倪德卫对今本《竹书纪年》也有其独到见解,他认为西周新王即位有一个“二元论”的情况存在(见:Nivison,David S.,The dates of Western Chou,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3(2),pp.481-580,1983.)。不过,对于倪氏的这个所谓“二元论”,笔者目前尚不敢苟同。

总括上文,我们认为,司马迁、刘歆、班固之世,《竹书》尚在地底埋藏,两汉之人根本无缘得见《竹书》之面,而远在这些人既生之前,《竹书》已由魏国史官写就并深埋地底。班、马之史,均以考订周详而著称;《国语》、《左传》、《诗经》之载,则又以经典之作为读书人们所熟知,因此他们与《竹书纪年》之间绝对不可能存在相互抄袭的可能,然而我们用这些古籍与《竹书》相比较,却又可以在很多方面可以相互印证、吻合,这只能让我们认定,《竹书纪年》一书其西周共和之后的记载是完全可以信赖的信史(有关《竹书纪年》与诸多秦汉古籍完全吻合的例证很多,这里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更多的详尽情况请查阅本书正文中各有关注释)。

既然《竹书纪年》在西周共和之后所载之史是值得信赖的信史,那么西周共和之前《竹书纪年》所载之史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又是如何呢?笔者认为,要探讨这个问题,最重要办法还是在先秦古籍中寻找相应的佐证。

《诗经·商颂·长发》有这样的诗句:“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该诗是讲述商之首王成汤一步一步实现其推翻夏桀统治以成其大业的先后过程:他先讨伐夏桀的属国韦国,然后讨伐另一个属国顾国,当这两个相对较弱的小国翦灭之后,再灭掉夏桀的最有力支持国昆吾,最后的目标才是夏桀;而《竹书纪年》记载成汤伐桀的过程,也正是如此:“(帝癸)二十八年,商师取韦,遂征顾”;“(帝癸)三十一年,商自陑征夏邑,克昆吾。大雷雨,战于鸣条。夏师败绩。”其讨伐的时间顺序与《诗经》是完全相同的。

先秦古籍中还有纯年度的相合事例。《尚书·无逸》称:“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中宗即是殷王太戊,那么《竹书》所载的太戊在位多少年呢?不多不少,正好也是七十五年,两书完全相合。不仅如此,《无逸》还称:“肆高宗之享国五十年有九年”;“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高宗即殷王武丁,《竹书纪年》所载,武丁在位五十九年,祖甲在位三十三年,其与《无逸》之载,完全吻合。笔者认为,《无逸》出自周公手笔,而周公之世与上述殷王之世相距并不是太远,周公应该能够准确地记住殷代前王的在位年数,由此我们只能认为《竹书》之所载无虚。

《周易》是中国最古老的一部典籍,其《既济》卦之《九三》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而《竹书》也有相应的记载:“(武丁)三十二年,伐鬼方,次于荆”;“三十四年,王师克鬼方。”从“伐”到“克”,正好三个年头。《竹书》之载,与《周易》之载,竟然如此丝毫无误。根据众多的史载可知,殷之高宗即为武丁。笔者认为,《周易》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奇特的一部书,它来自上古,经历商、周,又以卜筮之书而避过秦火,且历代史家往往不以其为论史之书,然而偏偏就是这样一部非史书的零星之载,却也能与《竹书》相吻合。

《竹书》之载除了有关年份能与一些古籍相合之外,个别地方甚至连月、日也能与一些古籍相合。例如《尚书·顾命》十分详细地记载了周成王逝世的全过程,据其所载,周成王生命最后一天的时间是“夏四月乙丑”。《竹书纪年》之载与此完全相合:“(周成王)三十七年夏四月乙丑,王陟。”这种3000年前就能将某要人的死亡日期精确到具体的年、月、日,并分别以来自不同的古籍且又能相互佐证的历史记载,只能让今天的人们感到惊诧!

周武王伐商的具体日期究是如何,自古以来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虽然其说法有数十种之多,各不相同,但查阅秦汉古籍,只有两种是能够相互印证的,那就是《书序》与《竹书》。所谓《书序》,即是《尚书》之序。在《尚书》的《泰誓》篇中,其《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这里的所谓“惟十有一年”,即是指周武王继其父文王之位后的第十一年。下面我们来看看《竹书》对此又是如何记载的?《竹书》曰:“(殷帝辛)五十二年,庚寅,周始伐殷。”初看起来两书的时间不同,但经过换算,我们才知道,《书序》中的“周武王十一年”,其实就是《竹书》中的“殷帝辛五十二年”(具体情况请参阅本书附录《竹书纪年年表》)。

令后人惊异的是,即使在《论语》这部纯粹讲求道德修养的古籍之中,也可以找到与《竹书》所载史事相合的地方。《论语·宪问》载:“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奡荡舟,俱不得其死然?’”意思是:“羿善于射箭;奡力气很大,能够将水上之舟倾覆以克敌,如此英勇无敌的人,为什么反而不得其死?”《竹书纪年》则载:“(夏帝相)二十七年,浇伐斟鄩,大战于潍,覆其舟,灭之。”粗粗一看,两书记载并无相同之处,其实并非如此。《论语》中的“奡”,也就是《竹书》中的“浇”,只不过一人而有两个名字。明末顾炎武坚信《竹书纪年》的真实性,他在他的《日知录》中认为:汉代孔安国注《论语》,将“奡荡舟”误解为“能陆地行舟”,究其原因,关键是他没能看到《竹书》之所载。是以笔者也认为,如果孔安国知道《论语》中的“荡舟”与《竹书》中的“伐斟鄩,大战于潍,覆其舟”同为一事,那他就会将其解释为“能倾覆敌舟”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竹书纪年》一书,不论是西周共和之后,还是西周共和之前,它们的可信度都是无可置疑的。就全部《竹书纪年》而言,可以认为还有两个突出之点必须指出:第一、《竹书纪年》全书以干支之年以标夏、商、周三代之王及商、周、晋、魏等不同时代之诸侯共118位,可以认为其中每一位王侯都有十分明晰的在位起迄年数以及其元年的干支,经逐一检验并反复验证,该118位王侯起迄之年都精密无比,毫无冲突,绝无相互矛盾之处。具体请参阅本书附录《竹书纪年年表》,该年表完全依《竹书纪年》诸王侯元年所标之干支年数而制成,能够简练而明晰地体现《竹书纪年》对于年数的精确性。第二、《竹书纪年》全书载三代史事数百件,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具体事件都能够在先秦及两汉的文史之籍中找到可以相互印证的史事。本文前面所述不过是其中的极小部分事例,更多的内容请参阅本书正文的各相关事件的注释及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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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诸侯替之。”奸,通干,音[ɡān],有侵犯、纂取之意。
[2] 这里所说的“绝大多数情况”,事实上笔者在所有的这类对比之中,发现其中只有一例的年数不能相合,而且未相合的误差只有一年。具体情况请参阅本书正文周厉王二十二年(前832)陈幽公薨条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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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始执政为西汉平帝元始元年,亦公元纪年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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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在中国的定义

 

马悲鸣

每当我们说到公元多少年时,心里想的是一个国际公认的纪年。其实不对。如今的所谓公元其实是基督教纪年。所谓的“公元多少年”比如“1234 A.D.”是罗马拉丁文里“Anno domini”的缩写。英文意思是“in the year of our Lord.” Lord是“主”的意思,在这里指耶稣基督。中文的意译就是“在我们的主之年”。

“公元前多少年”比如“234 B.C.”中的“B.C.”直接就是“Before Christ”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基督前(多少年)”。

其实基督纪年是公元六世纪的天主教士Dionysis Exeguus反推出来的。根据《圣经》记载,耶稣出生之时,因Herod王感受到威胁,便下令杀死所有的新生儿。故耶稣应生於Herod在世之时。Dionysis Exeguus利用他手头的资料,算出Herod死於罗马建城後753年。据此断定了耶稣的生年,也就是现在的耶诞元年。但後人发现,Dionysis Exeguus的计算有误,Herod实际上死於罗马建城後749年。也就是说,如果耶稣真有其人的话,也应是生于公元前4年或更早。但到那时,耶诞的公元纪年使用已久,应用广泛,不能再改了。如今的这个公元纪年实际是个将错就错的结果。

既然是基督教的耶稣诞辰纪元,非基督教地区干嘛要用?

事实也确实如此。伊斯兰教有他们的纪年。犹太教也有自己的纪年。一般都是以各自宗教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起点。古希腊的纪年则以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为起点∶“首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後多少年”。这使我们今天有办法查到首届奥运会的确切年代(779 B.C.),并因此确定奥运期间“神圣休战”法律制定者莱库格斯的大致生存年代。他是斯巴达的立法者。今日史家也因此能确定斯巴达立法的大致年代。

中国的口传历史已经开始很久了,但确切的纪年是从共和元年(841 B.C.)算起的。以前的纪年都是推算,并不准确。我们因此可以说,确切的中国历史由「共和」始!

以後的纪年都根据各当政者的年头来记,就是各当政者年号。後来当政的皇帝往往因为某些重大事件而改元。则在一位皇帝当政期间会出现好几个年号。比如「开元」和「天宝」都是唐明皇的年号。但明清以後,每个当政者就只有一个年号了。也因此民间常拿年号来称呼当政的皇帝,比如永乐帝、康熙、乾隆、宣统等。由于共和以後的年号都有确切的衔接记录,纪年便不会再出错了。

欧洲被基督教彻底控制,基督纪年蔚然成风。最初由于买卖双方多是基督徒,便一律用基督纪年来签合同。後来欧洲人的生意做到了基督教地区之外,最初的合同当然受当地传统纪年的影响。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而且基督教生意人制定的合同条约相对比较严密,便渐渐的大家都用基督纪年了。

中国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之後,用行政命令改行基督纪年。但因国人多对基督教有抵触情绪,不久前还闹了一回义和团,便将基督纪年译作「公元」,而使大多数中国人不知道这其实是基督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元。

随着全世界民智的逐步开发,基督教的神话和教条越来越显得并非绝对正确。而非基督教地区也不愿意接受基督纪年。

但如果非基督教地区各行其事,便会出现商业合同有效期的混乱。如果双方不同纪年同时使用,则又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迟滞效率。故最好大家还是用「公元」纪年,但非基督教地区可以给这个纪年以本民族文化的定义。

我查了一下《中国历史年代表》,公元一年正好对应西汉平帝的「元始」元年。

有个神话传说,刘邦斩蟒起事,下得芒肠山来,见一老妇在哭泣。邦问何事?老妇说∶“炎帝的儿子杀了白帝的儿子。”刘邦看这山上地势不平,便不耐烦地说∶“到平地再说吧。”老妇便忽然不见了。

果然,到了汉平帝(地),王莽(蟒)出来专权篡位。莽以大儒自居,好大喜功,一切都想推翻重来。他篡位後改的国号就是「新」朝。因为王莽尚新,故让平帝用这个「元始」年号。也就是「新纪元开始」的意思。而这个新纪元正好与基督纪元相同。故,中国给「公元」的定义应该就是西汉平帝的这个「元始」年号。

公「元」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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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胡适之先生的实用主义,不由让人想起当年一个学生问柏拉图的话:学了几何学有什么用?柏拉图好像没有回答他,只是很不高兴地吩咐仆人拿一枚硬币给那个学生,把他打发走了。

倒是有人代“圣人”立言:“他在这儿做讲座,是关于社会哲学的,简直不值鄙视:这是最过时、毫无生命的实证主义试图在黑暗中吹口哨,尽管冒充“理性主义”,却完全没有“理性地”思考的能力——实在很糟。”

西学东渐之初,欧氏几何学由利玛窦传入明朝,万历38年(1610年)利氏卒,依照惯例,客死中国各地的传教士都必须迁葬澳门神学院墓地。耶稣会传教士们向明神宗呈上奏疏,希望能得到皇帝的赐地在京城埋葬利玛窦。

礼部向皇帝提交了处理意见。他们依据《大明会典》中的一条法律责令顺天府寻找合适的土地和房屋,赐地埋葬利玛窦。 当部分官吏以”从无此例”为由反对此举时,时内阁大学士(相当于宰相)叶向高反驳说:自古来华洋人中,”其道德学问,有一如利子者乎? 毋论其它事,即译《几何原本》一书,便宜赐葬地矣”。

抚今追昔,实堪令人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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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

有经验的渔民都知道在捕捞/贩运活鱼时,要加入一两条性喜游动的鲶鱼,刺激其他鱼的活力,从而使整群鱼都游起来,增加存活的机会。这就是所谓的‘鲶鱼效应’,搞管理的人恐怕都知道,并且也流传着众多不同的版本。

经济学家巴泽尔(Barzel)有他自己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版本。在奴隶制下,奴隶劳动的效率低下,这是令奴隶主非常头疼的问题,尽管他们手头是有鞭子的,在经济学上称为劳动监管成本高。这原因很简单,虽然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劳动力却天然属于奴隶本人。为了让奴隶努力劳动,奴隶主放下了他的‘鲶鱼’:对努力的奴隶,比如被我卖掉的奴隶胡平先生,给以奖励,且当该奴隶积累了一定的钱后,可以向奴隶主赎回自由,成为自由民(胡平先生非常高兴,眯着眼睛笑了,准备大展身手,重获自由)。

然而,如果奴隶都这样自由了,那奴隶主不就不存在了? 那当然不可能,‘让一部分奴隶先自由起来’是有价格的,而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云儿姑娘要能给个曲线就好了:-D)。当奴隶劳动效率提高后,奴隶交易市场的价格会上扬,当然,赎买自由的价格更会大幅上涨,这将随奴隶市场和奴隶的劳动效率而随时变动,结果是总会有一些奴隶获得自由,并和社会对奴隶的需求达到平衡。这一灵巧的自动的机制,亚当斯密先生千年后将其名为‘看不见的手’,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最经典的描述。哈耶克先生将其进一步系统理论化,唤作扩展秩序,以之为自由秩序原理。只不过在哈耶克先生这里,市场调节的是雇佣劳动力。

在哈耶克先生眼里,这一资本主义扩展秩序具有先验性,是神圣的自由秩序。在我看来,这一秩序并不是所谓自发的,从我们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一秩序是受到一些原则或曰边界条件的限制,比如说是奴隶制的扩展秩序还是雇佣劳动力或曰资本主义的扩展秩序,很显然,边界条件就是该秩序对人与人关系的限定。

当两种不同的自由秩序同时存在,互相扩展时,会是怎样的图景?历史在这里给出了明确的回答,比如在美国的南方奴隶制和北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冲突:在美国新设立的州,实行奴隶制的原则还是资本主义的原则,即劳动力自由原则。这场冲突最后以武力方式解决,北方获得胜利,因为与奴隶制相比,资本主义秩序具有更强大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这实际上显示了生产力对不同秩序的决定作用,是自由秩序扩展的另一边界条件。事实上,有一些北方州也存在奴隶,当这些州宣布‘发现’(哈耶克语)出生即享自由的法律,也即打破了在奴隶制中没有明文却是默认的原则–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其后果是在若干年后,奴隶不复存在,这也可算是修改决定自由秩序的根本原则,渐进改革的例子了。

巴泽尔先生对奴隶经济的产权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过他似乎并没有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类似的产权问题,比如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后,劳动力当然成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工作时间内),在这里,哈耶克的扩展秩序还是他所声称的自由秩序吗?

依我看,有的话,也只是伪自由了,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劳动力的自由,而不是劳动者的自由。

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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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为奴隶的权利

“物以稀为贵”的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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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帝国早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和债务奴隶问题,公元前326年,在平民压力下,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规定债务人只能以他的财产而不是他的人身对债权者负责。这样,债务奴役制在罗马被废除,消除了自由民沦为奴隶的可能。

而平民和贵族之间斗争这一结局为罗马成功地对外扩张准备了有利的条件。

美国特色的阶级斗争,就是针对富裕的上层有产者进行打击:包括反垄断法和新的金融立法(举证责任倒置),通过法律操作,改变案件的审理原则,以一些个案的方式,巧妙的进行,以在经济上打击上层垄断集团,避免中小有产者之财聚于寡头,而沦为无产者。

在美苏冷战的高潮,美国对富人收入的纳税率最高曾达到90%,也是基于同一道理。

美国特色的这一罗马底蕴,不愧为新罗马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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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圣王和《大学》

2)伟大总统罗斯福与美国特色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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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概况:

平民和贵族矛盾的焦点是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罗马自建城以来,不断向外扩张,夺得了大片土地,无地和少地的平民都希望能从新扩张的土地中分得一份,但贵族时常只拿出少量土地来分配,而把大片土地收为公有地,供自己享用。因此,土地问题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上始终是社会斗争的一个中心内容。债务问题和土地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共和初年,战争频繁,平民因连年出征,负债严重。当时债权人可以任意把债务人拘禁起来,强迫他们以劳动偿还债务,有的甚至把他们卖往海外。平民们为了摆脱这种悲惨的命运,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保民官的设立和十二铜表法的制订据记载,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最早发生于公元前494年,当时罗马正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发生战争,可是出征作战的平民战士甚至有战功的军官都因负债而遭受残酷折磨,平民要求贵族停止不合理的债务法,否则拒不出征。贵族口头应允,随即背弃诺言,平民忿而离开罗马开往“圣山”,并准备在那里另建国家。罗马因平民离去而兵力锐减,生产停滞,有被邻国打败的危险。贵族于是作出让步,答应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以保护平民的利益(保民官每年从平民中选出,初为二人,后发展到六人,最后达十人之多)。保民官无行政职权,但在其任职期间,人身不受侵犯,执政官与元老院不能对他的行动自由有任何妨碍。他可以行使否决权,制止或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

  共和之初,罗马尚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而且其解释权和司法权又完全操在贵族手里,贵族法官利用没有成文法典的习惯法为贵族谋利益。平民们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罗马政府被迫于公元前451——449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和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地方。

  李锡尼——绥克斯都法《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平民继续进行斗争,公元前445年,根据坎努利阿法,废除了平民不能同贵族通婚的限制,但是和贫困平民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债务问题尚未解决,平民领袖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也仍不能和贵族相比。李锡尼和绥克斯都担任保民官,他们提出了涉及土地、债务和政权三个问题的新法案。这三个法案的内容如下:(一)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土地,但占有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五百犹格;公民在公有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一百头,小牲畜不得超过五百头。(二)平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应作债款的本金计算,尚未还清的本金,分三年偿还。(三)规定在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由平民充任。这些法案提出后,遭到了贵族的竭力反对。平民坚持斗争了十年,在这十年里,平民总是选举李锡尼和绥克斯都为保民官,而他们也每年提出这些法案。直到第十年,“经过激烈的斗争之后,保民官的建议获得通过,执政官的选举得以举行,绥克斯都成了第一个从平民中选出来的执政官。”

  平民的最后胜利在平民可以就任执政官后,其他的高级官职也先后向平民敞开。公元前356年,平民获得了担任独裁官的权利,公元前351年和公元前337年,平民又分别取得了担任监察官和*法官的权利。另外,管理罗马市政的营造官和管理财务的财政官也都有平民任职。

  公元前326年,在平民压力下,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规定债务人只能以他的财产而不是他的人身对债权者负责。这样,被奴役者获得了解放,债务奴役制在罗马被废除。

  公元前287年,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又趋激化。平民撤离到第伯河右岸的雅尼库鲁山。平民出身的独裁官霍腾西阿颁布法令:部落大会(特里布斯大会)上通过的平民决议,不必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对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部落大会分部落开会,每部落以人人投票的方法表决出一种意见,然后由当时的三十五个部落各投一票,十八票即为多数。①因为平民在各部落中占有多数,所以特里布斯会议比百人队会议更民主一些。霍腾西阿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与贵族在法津上平等地位的确立。从此部落大会也就成了罗马共和国具有完整立法权的公民大会,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至此结束。

  经过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罗马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特里布斯会议由平民会议成为有最高立法权的公民会议。罗马全体公民在会议中表决国家立法,选举保民官、财务官、营造官以及低级官员。原先的库里亚会议和森都里亚会议依然存在。森都里亚会议表决国家的和战问题、选举执政官、监察官等高级官吏;库里亚大会已经完全丧失了政治意义,仅在形式上授予高级长官的职权而已。由于国家职能的增加和国家事务的繁多,各种高级官职也相应地设置和增加起来,国家机器日趋完备。在罗马共和国政制中,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决定着内外大政,实际上成了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国家机关。所以,经过贫民与贵族斗争后的罗马,仍是一个贵族共和国,只不过贵族的内涵发生了某些变化,由氏族贵族变成了奴隶主贵族。贫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束,也为罗马成功地对外扩张准备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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