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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Matrix别解(上)

电影Matrix讲述一个由机器控制或奴役的人类社会(Matrix),与另一些(1%)具有强烈个人自由意识的不服从者组成的反抗小团体,亚社会(Zion锡安城,基督教的传说里,它只是一个城堡,是耶路撒冷的象征,避难的地方,甚至在现今被当成以色列的别称,zionism即犹太复国主义)之间斗争的故事。这一斗争导致Matrix系统的不稳定并升级为更强大的版本以更好的控制人类的社会。

在电影Matrix第一集开始时,Matrix已经是第六版了。熟悉圣经的西方人似乎可以将其看作创世纪的第六日,对于中国人来说,可以直觉的将其与中国历史的治乱循环相对应,或者与马克思/斯大林的社会历史发展五阶段相对应,Matrix最后一集(Revolution)于11月7日(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纪念日)前在全球推出似乎也暗示这一点。当然也有人把Matrix比作当前的中国的政治现实。

如何才能战胜Matrix,而获得自由?这是电影里Zion中的人全力以赴的目标,飞船船长Morpheus(古希腊和罗马传说中的梦之王,是管睡觉的王hypnos的儿子,他给人类带来梦想)相信女先知Oracle(希腊宗教里负责把神的回答反馈给人类提问者)所说的人Neo,可以带领他们获得胜利。Neo被他们称为the One,也就是救世主,或者如中国人说的,‘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或者说没有马克思,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运动。

在Matrix这边,其控制人类的机器人agent首领名字叫Smith,在Matrix总部,Smith曾感叹人的可悲: Matrix里多少人整天来来往往,却不知道自己在作些什么,生活的意义是什么。

我的电影Matrix别解也就在这里,社会中的人要明白生活的意义,去追寻幸福的生活,而这要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去寻求解答。这是从2千多年前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传下来的思想,Socrates是人类的the One。

人总是生活在既定的世俗或传统之中,如果对这一世俗或传统生活发生疑问,就意味着你对人类生活的哲学思考,这些具有反社会的潜质的哲人形成自己的亚社会。所以在Matrix里,一旦系统发现具有个人自由意志的人就将其剔出,形成Zion,所以,电影中,Matrix和Zion都是系统的一部分。

所以影片第一集反映的是the One的诞生,Neo具有了复活的超能力,这是意味着一旦苏格拉底完成从自然哲人向政治哲人的转变,形成自己的思想,而思想就具有了超越物质和生命的能力。

在第二集里,Neo在Matrix和Zion的两种世界中进一步体验生活,进行自己的思考,并寻找打开Matrix系统的Keymaker,Keymaker为一法国人merovingian所控制(法国一个叫merovech的国王建立的王朝的名字,他的背景非常复杂,甚至据说是耶稣的后人,电影里他的家就是那个甏姆ü潜ぃ缴系谋骰褂心切┑袼懿贾茫荚诔耐兴恼飧霰尘?。电影里Neo表现出自己的能力,获得了keymaker并最终进入Matrix总部,见到建立系统的Architect并得知原委,此时Neo面临选择进入系统(the source),升级它(reload the matrix),重建zion,让机器继续奴役人类,或者冒毁灭全部在matrix和zion里的人类的风险,去救情人Trinity。在这里,影片暗示希腊哲人探讨的人类生活的一个主题:Eros,即爱欲。哲人追求着美丽的“索菲亚”(Sophia),即智慧,哲学因而是“爱欲的”(erotic)沉思,苏格拉底甚至把“爱欲”和“哲人”划了等号。因此,毫无疑问,Neo选择了救回自己的情人Trinity。

(未完待续)
2003-11-7

儒:以文乱法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之一鲁迅先生曾言,‘因为从旧营垒中来,情形看得较为分明,反戈一击,易制强敌的死命’。这句话是鲁迅先生对自己的说明,在我看来,也是一句最适合的话来评价一个人,就是师从战国最后一个大儒荀况的韩非。战国后期儒家主流分两支,代表人物就是孟子和荀况,而汉人更将儒学经传之传承归功于荀况,可见其重要。史载韩非与李斯俱师荀卿,而韩非后成法家集大成者,他对儒学的评语是–儒以文乱法。

其时儒家的理想的是封建礼法社会,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法家主张贵族平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秦国正以此富国强兵,兼并六国。崇尚严刑峻法的秦王赢政曾见韩非著作,大叹‘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始皇一统天下后‘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然而儒生博士齐人淳于越非议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要恢复殷周之制,可‘王千余岁’。时丞相李斯反驳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儒学‘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并建议‘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争议结果,始皇终将韩非的学说付诸国家的政策,坑儒四百六十余人,而秦二世而亡。而儒学在后世的正统地位也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被坑儒生的鲜血之上。

所谓儒,按扬雄的说法,是‘通天、地、人为儒’,按现在的理解,可以是指通晓自然、社会、人的哲人。所谓文者,按韩愈说法,‘文以载道’是也。道代表的是事物包括社会运行的法则,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为文则是对道的探讨或追寻。所谓法,也就是国家颁行的法律,人们的行为要合乎此规则,也即合法性的。‘以文乱法’也即意味着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冲突,被坑的儒生要求法律‘合于道’,其实是以正当性来挑战大秦铁律的合法性,韩非正是第一个指出这一问题的哲人。

现代的人通常将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称为法制,其特征是统治者独自确立法律,为君主制度,其对立面是西方社会实行的法治,其特征是法律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社会依法运行,即民主制度。然而,民主制度同样存在韩非所指出的这一问题–民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律的正当性,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实行资本主义民主,首先明确指出这一问题的是有纳粹法学家之称的施密特,在纳粹上台之前著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书指出魏玛宪法的巨大缺陷,而纳粹的上台正表明了这一点。

西方的政治哲学在‘上帝死了’之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纳粹德国出逃的斯特劳斯是因此回到了古希腊,回到苏格拉底的‘自然正当’,并把现代性的源头追溯到撰写‘君主论’的马基雅维里,并认为是马氏开启了现代性,揭示了政治(合法性)和哲学(正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其实,这不过暗合了社会发展的某种内在联系,而马氏诚可谓韩非的西方版。在寻求道或者自然正当这点上,没有宗教桎梏的中国和古希腊在这一问题上,是心有戚戚焉。

当年,淳于越们清楚自己面对始皇,直言力争的危险,对于李斯的反驳也当了然于胸,他们不过是在遵循圣人的教导,‘义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而‘道之不行,已知之矣’,正是至圣先师孔子所谓‘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而儒者和道者的区别恐怕也就在这里,恐怕也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中国人的脊梁’。

关于西方政治哲学的一封通信

关于《刺猬的温顺》的信–林国华致刘小枫

小枫先生:

《书屋》去年十期上的《尼采的微言大义》很棒,真杰作。又见今年二期上的《刺猬的温顺》。您认为施特劳斯关注的哲学问题根本上是“冲突”。这一点,我能清晰感到。但是我又觉得,单单“冲突”似乎没有道尽施特劳斯哲学的底色。否则,我很难把他和韦伯的“堵神之争”区分开来。 

在我理解,“冲突”或可分解为“dispute”,“clash of opinions”,“competition”等等。所有这些都预设一个前提:冲突双方的位置互为对等(mutual counterpart)。没有这一对等格局,很难谈得上“冲突”。此种“对等中的冲突”,其政治形态如施米特所看到的,即国会制度中的“商谈”。其目的在于达到一种相互一致,以此保证“对等中的冲突”的当事双方互为“平等”。在此,平等是首要的。“对等中的冲突”必然演化成“平等中的冲突”或“冲突中的平等”。“冲突因而演化成一种技艺或功能性手段,其目的是“agreement”(调解)的达成。“政治真理”据说可以出自这种“agreement”。这是一种“truthincommon”(共通的真理)——“我们大家的真理”,或谓“公共理性”。然而,若让施特劳斯来判认,出自“agreement”的真理不就是一种“契约”吗?不就是习俗(corventon)吗?不就是nomos(习惯法)吗?施特劳斯从来认定,“真理与nomos无缘,它卓然而立地(sirgularly)只属于“一个人”。 

从“对等的冲突”到“平等的冲突”,再到没有冲突的约定,这是一条纯正的自由主义方案。施米特关于国会制的精神史状况的长文有清楚分述,您不陌生;您在讨论经院辨证法的文章中也讨论得十分精到。只不过您和施米特持不同的评断态度。相当遗憾地是,您那篇文章没有谈苏格拉底的辨证法,尽管您十分语蔫不详地引证了亚里士多德的几段逻辑学论述。如果承认施特劳斯的根本心态是冲突,那么,将其实质化,此即哲人与人民的冲突。这一冲突的典型表达自然非柏拉图的对话莫属。只是,关键之处在于,在柏拉图的“对话”中,哲学家与他的interlacutors(人民)并非处于对等或平等关系。哲学家比人民要远远地superior(高高在上)。在所有柏拉图的“对话”中,哲学家永远位居主动。从此意义上,柏拉图的对话根本不是“对—话”(dia-logos)。它是一种由哲学家发起并引领的从doxa(意见)到knowledge(知识)的上升(ascent)。在这里找不到平面化(horizontal)的关系轨迹(如在国会讨论中所屡见的),只有垂直的(vertical)攀开的跃动。原因也许在于:毫无深度、也不求深度的一味纠缠于平面上的“平等辨难”,其根源在于为之而辩难的那个“absolute”(绝对)已经消失了,“平等辩难”或辩难中的平等窃取了“absolute”(绝对)的身位。这对于哲学家来说,过于荒诞不经。对那个“absolrte”的客观之在的感知使得柏拉图对话中的苏格拉底保持一种“上升”(ascent)的“出离”(detachment)身姿。这个身姿才是哲学的。 

“上升”和“出离”使得苏格拉底与城邦里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既不对等,更不平等。这一不平等极端地体现在《申辨篇》中最后一句话:“我去死,你们去活,哪条路更好,唯有神知道”。换言之,哲学家与人民之间的不平等,其剧其深,尤如生死之别。如前所述,任何冲突皆以“对等”为预设,并终可演为平等的冲突。哲学家与人民既不对等、也不平等,何言“冲突”?一如清丽小溪,穿流于枯枝败叶之间,其志仅在远处的大海。 

不过,苏格拉底的辩证思式决定了其“上升”的哲学行旅必然起始于“意见”亦即人民(这正是古典柏拉图哲学的关键所在,即对“意见”(日常)的尊重。近代大陆哲学对“常识感”的诋毁最终仅成就其为“artificial cave”(人造洞穴)的开挖者——启蒙家;英国经验派一味纠缠于“常识感”不理“上升”,因而不是哲学——如海德格尔所断言,只是经营洞穴秩序的政治理论(政治神学!)。 

起始于“意见”,并“出离”意见,必然与“意见”擦身而过。哲学家与人民若有什么“冲突”,就是这一擦身而过时的冲突。在哲学家看来,这是一种不以为意的冲突,无辜的冲突(这一“无辜”品性,没有谁比阿里斯托芬更把握得准确了)。哲学家往往想干净利落地离开这个“冲突”,然后急急忙忙赶往一个“blessed island”(福岛)上去,在那里,没有冲突,唯真理卓然而在。换言之,哲学家并不沉醉于“冲突”之中。为“冲突”而沉醉。如施米特观察到的,仅仅是浪漫派们“没完没了的闲谈”。 

不沉醉于“没完没了的闲谈”,此即哲学家的“出离”——离开争斗中的诸神(韦伯所谓“诸神之争”实乃诸种“政治神学”的教义之争,在其中,我们不会看到与“政治神学”本质不同的“政治哲学”的影子。)施特劳斯多次动情地谈到苏格拉底的“无家可归”。哲学家生身在城邦、却是城邦中的“异乡人”。他貌似遵从nomos的好公民,实为奉行“自然”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说明了这一切:他接受城邦的法律意见(即死刑判决)使自己成为一个好公民;但他在最后时刻将被动地“服法(political justice)而死“强行改写为主动依从“自然的正确”,自杀的行为和意志一劳永逸地完成了苏格拉底哲人式的“上升”和“出离”。从生到死,从被杀到自杀,从“服法”到natural right(自然的正确—正义),从公民到哲人,苏格拉底的死是一次惊人的哲学辩证法演示!苏格拉底此前所有的辩证法都是“辩中”(in speech)的辩证法,唯有这一次是“行动中”(indeed)的辩证法。理论和实践在此完满结合成一种知识的生活德性。这次,被否定的“意见”是城邦里的“生”(你们活),被肯定的知识则是合乎自然正确的“我去死”(哲人的死)。二者孰好孰坏,苏格拉底说:唯有神知道”。因此,施特劳斯多次暗示:哲学家是宛若神(godlike)一样的人。我认为,对应于作为救恩史的核心事件——耶稣被钉十字架(实乃上帝自杀),苏格拉底以哲学家的自杀提出了有别于“救恩史”的“世界史”上属人的(humanly)的救赎方案:哲学的沉思生活德性! 

至少,依其显白的教诲,施特劳斯肯定属于苏格拉底哲学家谱系,“上升”和“出离”是其根本身姿。这一身姿是哲学的。这一哲学身姿的政治含义一如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所表达的:智慧和权力的联手(参柏拉图,《书信》二,310e-311b,施特劳斯在一个不引人注目的注释中点到柏拉图的这段话。我认为,这段话堪称所有施特劳斯份子们的座右铭)。其政治—实践含义极其冰冷:真正的政治是只属于一个人的政治。它可能是哲学家的价值僭政,但更多时候,它是tyrant(僭主)的权力僭政。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与哲学家的真理一样,政治(the political)是卓然独立的。这一点,在施特劳斯的帮助下,施米特将其“显白化”(exotericized),并由此施实其对自由民主制的“凶残”攻击。对此,您不陌生。也是在此模棱两可的意义上,我曾说,施米特是施特劳斯是的“esoteric identity”(隐微身份),这一“身份”的本质是:对人民的恨。对此,最直接的文本旁证也许是施特劳斯写于一九四一年的讲课稿:“德意志虚无主义”。我感觉施特劳斯对待德国犹如父亲对待“胡闹”的孩子,爱恨交加。文末最后一句拉丁文犹令我深思不已!!! 

总结我的论析,“冲突”也许不是施特劳斯的根本问题。如我前文略略提及,“冲突”(诸神之争)就其本然地囿于城邦之中而言,它是政治—神学的(theological-political)。施特劳斯作为苏格拉底式哲人,首要地关切“出离”和“上升”。这个关切是哲学的。 

然而,施特劳斯也讲到过哲学家和诗人的“争吵”,认为“诗”与“哲学”构成了最深刻的非此即彼的“冲突”。“诗人”在施特劳斯理解,其身位是奇特的,它有哲学家洞察人民品性的能力,但却是哲人家族的叛徒,它可以包括悲喜剧诗人、“宗教大法官”、《玫瑰之名》里的唯名论侦察威廉,以及叛离犹太先知学(实乃“政治哲学”)传统的耶稣及其后世的仿效者。哲人与诗人的冲突实乃哲学与启示的冲突更加“人类学的”、因而也更根本、更属人的表达,它涉及政治哲学与政治神学的关系问题,这已是又一个新的话题了。 

好了,我在前此的电邮里想说的是,在教条化的“施特劳斯”与“基督教”之间,无须做出什么选择,正如您在电邮回复中所指明的。选择皆基于erotic will(爱欲的意志),它目的论地关切着立场的明晰,姿态的固定,旗帜的鲜明,或“主义”的自我界定,一如信仰的宣示,无论其如何“在体的”,如何“生存论的”,其背后皆支撑以教义化的信纲,都表明其对确定性和解决的自以为拥有——自以为“是”。而哲思(philosophizing则基于eroticintellect(爱欲的理智),它与任何形式的目的论关切格格不入,因为在根本上,它无家可归。它只遵从自然的正确以及自然的“必须”(necessity)。在这一“necessity”面前,哲人成了奴隶,没有别的选择,他被迫(to be compelled)而哲思,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与自然的necessity构成真正强有力的或此或彼的选择。在此意义上,我说,遵从自然正确的“必须”的哲人沉思是一种没有冲突的生活德性:一如斯宾诺莎曾言——心灵的宁静。

据说,施特劳斯与沃格林的通信是一份关于哲学与信仰的“冲突”的范本。我读了很多遍,读不到冲突,却发现这只是一个证明了哲学“无匹”(singalavity)的范本。整个通信集中,沃格林象个学生,激动地课堂发言,显得有点excessive,施特劳斯频频纠正他的错误,微微不耐。对于这场不平等的“对话”或“冲突”,施特劳斯不想沉醉。孤独的施特劳斯无意对敌,也不会有真正的敌人。

祝: 

安好! 
国 华 于美国麻省剑桥

自愿为奴隶的权利

在奴隶制已被废除一个多世纪的今天,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其名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说:“一个自由体系是否将允许这个人把自己卖为奴隶?我相信它将允许”。在这里,诺齐克一如既往,坚持其逻辑的彻底性和一贯性,“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尽管此理论曾经被用于论证奴隶贸易的合理性。众人闻之,在钦佩诺齐克勇气之余,皆曰可杀。

诺齐克坚持的是他所珍视的“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的原则(有称为自然权利学说):既然人是自身的所有者,也就可以自愿地把自身转让出去当奴隶。抨击者如崔之元等也承认“自愿当奴隶”并不违背“自由契约”原则,所以他的结论是“如果我们在情感上拒绝“自愿当奴隶”合法之说,我们在理性上也就得拒绝“自由契约”是人类社会制度安排的第一依据”。在这里,崔先生已经不再依靠理性与逻辑了。

大多数人都不会反对个人有自由选择自己命运和前途的权利,但为什么要反对个人“自愿为奴”呢?一个人若要自杀,这依然是他个人的决定,问题在于,别人若帮助他人自杀,却是脱不了谋杀的干系。而同样的,一个人若成了“自愿为奴”者的奴隶主,在现代社会必然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古罗马,却是天经地义的。由此可见,契约内容的合法性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作为奴隶,不再享有其作为个人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在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现代文明社会,已经被人们所禁止:自愿为奴隶主的权利已经没有了,因此,“自愿为奴隶”只是一个虚假的权利而已。然而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有的则是剥削“自愿”为工人的“自愿”的资本家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以神圣的自由契约原则为名进行的,愿打愿挨,其不妙哉。与历史上奴隶不同的是,工人有政治权利,他们只是经济奴隶而已。

在古罗马帝国中后期,由于各殖民地行省自由民阶层进一步分化,很多自由民在破产后“自愿”卖身为奴。对于坚决否认剥削的饱学之士,如胡平先生之类,最好的办法是将他们送到两千年前罗马的奴隶自由市场,他们可以尽情地挑选能出最高价的仁慈的奴隶主,或许一如有知识的希腊教师在罗马贵族的家庭中,过着优裕的生活,乐不思蜀呵。

另一些人则持剥削有理的观点,并鉴于计划经济的失败导致社会主义运动的挫折,认为资本主义是唯一合理的公平交易,如樊弓先生等,在他们眼里,历史已经终结,如此低估人类的智识,实在有辱其教授之名。然而,如何实现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理想呢?

这是一个真问题。

2001.9.1
http://www.xys.org/forum/db/2/204/113.html

关于希腊传统与中国文明

以前的一个讨论所跟帖:葡萄皮 : 提上来,对「看聪明古人如何测量地球」的质疑

1)记得好象是夏至那天,不过,是第二年的夏至。
另外,关于地球是圆的,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分析。

希腊的自然科学和逻辑是远高于其他文明,并在西方教会统治后产生文明融合后的复兴,而1840以来,则是与中国文明的融合与复兴,用何新的话说,历史的主题是东方的复兴。

2)印象中那两城在同一子午线上,也就是在亚城的正南方,顺便说一下,Eratosthenes所在的博物馆第一任馆长就是欧几里得。
另外,他的测量是近似的,因此,地球的不规则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我只是说希腊的自然科学和逻辑是远超其他文明的,你的其他许多说法都不是我的,也就不用回复了。

3)[亚历山大变为文明中心]那不过是因为雅典本部已经战乱而衰落,用孔子说是礼失求诸野,那亚城就是最著名的‘野’。嘿嘿‘古风存焉’。
与中国文明不同,雅典则已一蹶不复振矣。

4)亚氏著作重新在西欧传习,已是12世纪了。
此后,潜藏在基督教中的希腊理性精神再次发出她的光芒,到加里略时,西欧开始突破亚氏,形成现代科学体系。

5)[为什么中国古文明能独存续至今]
我觉得是中国古文明的中心在于政治,即寻求社会的‘根深蒂固,长生久视’之道(老子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文明确实成功了:因为她是唯一现存的延续的古文明。
所以,中国人没有在自然科学上达到希腊人的水平并不令我奇怪,哪有好事全占了之理?
而希腊传统与中国传统的融合,注定只能通过血与火的痛苦,明后期的西洋的传教士带来的代数、几何、天文历法等在天朝士人间并没有产生太多影响就很能说明问题,随满清征服后更是烟消云散。
也许,凤凰只能在浴火后而重生。

色诺芬著“回忆苏格拉底”中,阿尔克比阿底斯和伯利克里关于城邦律法的对话

阿尔克比阿底斯在二十岁以前,就曾和他的监护人兼国家元首伯利克里就律法问题作如下的谈话。

他说,“请问,伯利克里,你能指教我什么叫做律法吗?”

“当然”,伯利克里回答。

阿尔克比阿底斯说道,“那么,奉众神的名,请你指教我吧!我听有人因遵循律法而受到赞扬,但我以为若是一个人不知道什么是律法,他就不可能公正地受到这样的赞扬”。

“你要知道律法是什么,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伯利克里回答说,“凡是人民集会通过而制定的章程都是律法,它们指导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和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它们指导我们应当做好事呢,还是应当做坏事呢?”
“我对丢斯起誓,当然是好事,我的孩子”,他说,“决不是坏事”。

“如果聚集在一起制定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并不是全体人民,而是少数人,例如一个寡头政治,这样的条例是什么呢?”

“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决定人民应当做的事而制定的一切条例都是律法”,伯利克里回答。

“如果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规定了人民所应该做的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律法呢?”
“无论一个掌权的僭主所规定的是什么”,伯利克里回答道,“他所规定的也叫做律法”。

阿尔克比阿底斯问道,“那末,伯利克里,什么是暴力和不法呢?当强者不是用说服的方法而是用强迫的方法威胁弱者去做他所喜欢的事的时候,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法吗?”

伯利克里回答道,“我看是这样”。

“那末,一个僭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就制定条例强迫人民去做,这是不是就是不法的行为呢?”
“是的”,伯利克里说,“我看是这样,现在我把我所说的僭主未经过说服给人民制定的条例就是律法那句话收回”。

“但是,少数人未经取得多数人的同意,而凭借他们的优越权力所制定的条例,这是暴力呢,还是不是暴力?”
伯利克里说,“照我看来,一个人未经另一个人的同意而强制他去做的任何事情,不管他是否用明文制定出来,都是暴力而不是律法”。
“那末,当全体人民比富有阶级强大的时候,他们未经富有阶级的同意而制定的条例,也都是暴力而不是律法?”

“的确是这样,阿尔克比阿底斯”,伯利克里说,“当我像你这样大年纪的时候,对于这一类的讨论也很擅长,因为我们像你现在一样,也研究并讨论这一类问题”。阿尔克比阿底斯说道,“伯利克里,要是我能够在你擅长这些问题的时候和你讨论该是多么好啊!”

生亲与养亲、贺梅以及法治

贺梅案一审判决,小贺梅继续呆在养父母贝克家,而其亲生父母在延续4年之久的官司后痛失小贺梅,他们另外两个小孩也失去本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的姐姐。

中国人传统重视家庭人伦,父母子女亲情,而美国人一切决于法律。”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贺梅案演出的正是一场亲子‘生离’的悲剧。

在我看来,此案对中国人的影响不亚于当年的斯科特案的判决对美国北方佬的打击。在斯科特案件中,博学的法官们做出维护奴隶制的判决,引经据典,证明斯科特奴隶身份的合法性。

在这两个案件中,其共同点就是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通过由人民同意的明确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在贺梅案中,亲生父母一方是生亲,贝克家一方是养亲,美国的法律将生亲与养亲两者在各个方面加以仔细权衡,以判断贺梅的归属,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程序。生亲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养亲则是社会规定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离婚夫妻双方争小孩,‘出发点就是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然而在贺梅案中,生亲与养亲的冲突是首位的。

从第三者看来,法官无论怎样判决,他都可以给自己的判决找上无数条理由,他也完全可以判贺梅给其亲生父母,家庭团圆,就象在斯科特案中也曾有一家法庭判其自由,尽管随后被高等法院推翻。

对很多社会事物的裁决,法治的原则都是可行的,此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一致的,社会运行处于一种稳定状态–‘法可以自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背离,表明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革命,修改法律以满足正当性的要求。比如在贺梅案中,法律应该尊重生亲的自然正当性,可以规定除非生亲有极端不利贺梅的行为,不得剥夺其为父母的权利,至于养亲对贺梅如何,完全是另一回事。

在美国,华人毕竟是极少数,其传统的正当性不受重视,法官遵循的是美国人的传统,此案若在中国,恐怕就不必打了。

可怜的小贺梅,早产,一不幸;其为留学生的中国父母又穷困而潦倒,因女儿身被送人,二不幸;父母打官司四年而不得团圆,母女兄弟姐妹永隔,三不幸。美国的法官做出自己认为的’最有利于小贺梅‘的裁决,不知道多少年后长大的小贺梅是否认同,做出的牺牲是否值得。

当然,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

最后,送一句话给贺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希望她长大后能读懂。

2004-5-17

张五常 盈利是无主孤魂

LS30按:张五常毕竟是大师级人物,能够跳出教科书,天马行空。不过,对此的解释却是一个不是解释的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

profit不是工资,不是租值,不是所有生产要素的成本,也不是投资应得的回报,盈利是无端端地多了出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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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所用的profit一词,中译为“利润”,是不对的。我
认为应该译作“盈利”。利润是回报,或是利息的回报。有些书本把
利润分为正常利润(normal profit)与不正常利润(abnormalprof
it),就更搞得糊涂了。Profit译作“盈利”比较恰当,因为“盈
”字代表着多了一点。
  是的,profit不是工资,不是租值,不是所有生产要素的成本,
也不是投资应得的回报。减除这些所有的,但还有一点收入多了出来
,怎么可能呢?答案是,盈利是无端端地多了出来的收入。这是说,
盈利是意外的收入。
  在《利息理论》一章内,我分析了费雪的格言:利息不是收入的
局部,而是收入的全部。工资是劳工现值的利息,租值是房地产的利
息或准租值折现后的利息,商人的投资有利息的回报。
  费雪的格言可以补充:利息不是成本的局部,而是成本的全部。
  从这个补充的角度看,盈利是意外的高于利息成本的收入。
  是的,在竞争无所不在的社会中,考虑到上一节提到的“租值
”也是成本,经济逻辑不容许有意料中的盈利。竞争可不是指一般课
本上所说的、有多个出售同一物品的竞争者,而是指本书卷一———
《科学说需求》———的第三章———《缺乏与竞争》———所说的
竞争。是的,只要是多人的社会,竞争无所不在。垄断权或专利权也
是要竞争的。值钱之物,怎会没有竞争呢?专利权所得的收入,高于
生产要素的成本的差距,是租值,是另一种成本,我解释过了。这样
,专利或垄断是没有盈利的。
  一个人有独到的生意眼光,高人几级,像香港的李嘉诚先生,其
超凡的收入或财富可说是他的租值,或是他特别天分的回报,不是盈
利。
  一家企业因为管理得宜,赚钱比同行的企业优胜,这是管理人材
的租值回报(类似李嘉图的differentialrent),而这些回报会反映
于较高的管理薪酬、较高的分红、较高的股息等,其总收入与总成本
相等,没有盈利。
  一个行动不便的老妇,身无长物,没有其他职业可干,于是在路
旁卖咖啡。因为不能找到其他职业,这个老妇生产咖啡的机会成本比
其他卖咖啡的人低。她赚取到的差距,是另一种租值(称为归属租值
———imputed rent),不是盈利。
  数之不尽的人,凡作投资或做生意,都预期投资的回报率会高于
利息率。这些人所说的推断可能是衷心话,不是夸夸其谈。
  他们真的预期有盈利吗?我发明的答案是:一半一半。这个怪答
案重要,应该解释一下。
  在有讯息费用的情况下(或可说有风险),没有人可以肯定投资
或做生意的回报率。一个人若真的可以肯定,百发百中,这个人很容
易富可敌国。一个人无论怎样客观地估计一项投资的回报,他一定知
道这投资可以血本无归。预期只可以赚回利息就下注,是大傻瓜,因
为亏损的机会存在。风险或讯息费用的存在,任何投资所预期的正数
回报率一定会高于利率。一个人说的正数预期,可没有减去负数预期
的风险。悲观的人存在,但一般而言,投资下注的喜欢从乐观那方面
看。另一方面,做生意的老手明白,要赚回利息不容易,而自己的劳
力,总要有一点回报,所以就算是相当肯定的投资,加上自己的工资
,其预期的回报率一定要高于利率。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市场的利率是由投资或做生意的真实回报
率决定的。有人因为意外而发达,也有人因为意外而破产。但整体而
言,若真实的回报率与利率有分歧,借钱投资或会增加,或会减少,
从而使这二率相等。
  写经济学课本因为要顾及市场,说做生意不会有盈利(profit)
不容易卖出去。会计师核数有损益表(profitandloss statement)
,但会计说的profit与经济学说的是两回事。一个本科生选修会计,
又选修经济,课本要怎样说才对?
  意外的盈利叫作风落盈利(windfallprofit);意外的亏损叫
  作风落亏损(windfallloss)。重要的是在经济学的范畴内,没
有非“风落”或非意外的盈利或亏损。
  这是因为我们若容许非意外的盈利或亏损,其他的价值理念——
—利息、成本、租值等———就加不起来,使整个理论架构摇摇欲坠

  我在前文提及,利息与收入永远是流动的,是川流。资本与财富
永远是静止的,是以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成本与租值可以是流动的,
也可以折现而静止。盈利呢?盈利是无主孤魂,既非流动,也不静止
。意外的收入,来无影,去无踪,不可以利率折现。让我发明一个格
言:盈利是不能折现的收入。
  事前不知道会发生,事后也不知何日君再来的盈利,是不会影响
行为的。记得作研究生之时,某科考试,教授出一试题:试述及分析
盈利理论。我只答了一句:经济学没有盈利理论。那位教授是大师级
人物,我知道他要的答案就是这一句。
  是的,经济学常说的个人争取极大化(maximization),其争取
的价值量度可以是功用,可以是财富,是收入,或是租值,但不可以
是盈利。“风落”无从预知,怎可以争取呢?
  转谈一些例子吧。1982年回港任职后,年宵之夜我带着10多个学
生一起在街头卖桔,卖过三次年宵,第一次是风落亏损的好例子。2
00多盆桔子放在露天的街头空地,大雨突然倾盆而下(新春时节这是
少有的),不到半个小时桔子都掉到地上,全军尽墨。这例子的重要
启示,是风落亏损不会影响我或其他人以后的卖桔意向。那是说,卖
桔的行为是不会被改变的。过了一年再卖桔,我改选了不露天的场地
吗?没有,因为租金比较贵。
  如果我卖桔的亏损不是因为倾盆大雨,而是因为是门外汉,一无
所知,入货成本太高,或经营手法不当,从经济学上看,这不是亏损
,而是知识投资(香港人说的“交学费”)。又如果我卖桔亏损是因
为这行业根本不是我有比较优势的,作错了选择,那是讯息不足的问
题,要从我个人的知识资本减除。要是我有亏损还屡败屡战,坚持卖
桔,那就是我的负租值。
  转谈一个风落盈利的实例吧。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中国抗美援
朝,香港的西药需求激增,一下子香港的西药商因为有存货而发了达
。当时我父亲的商店在药商众多的永乐街,所以记忆犹新。
  朝鲜战争继续,西药有巨利可图众所周知,要加入这行业的其他
商人不计其数。但加入可不容易,因为存在的西药商人都持有代理权
,可以维持一段时期的巨利。这巨利再不是风落盈利,而是租值,可
以折现。
  西药商人因见有巨利(租值)可图,大手输入西药,一手一手地
加上去。后来1953年朝鲜战争突然终止,不少西药商破产。这是风落
亏损。
  严格来说,盈利与亏损都是“风落”的,皆意外也。然而,本书
  内所提到的亏损,不一定是意外的,而是一般课本所说的。这样
下笔,是因为不是意外的亏损有好几种,而经济学没有方便的代替用
词。“盈利”是另一回事。不是意外的利润,我们可称为利息,而有
时又可称为租值。本书所用的“盈利”一词,永远是指意外的风落
(windfall)。
  本卷的首两章我不厌其详地介绍了经济学的多个用词的概念或理
念。这样做,不是因为我要吹毛求疵,或故扮高深,又或要与众不同
。我坚持概念要拿得准,是因为这些是经济理论架构中的关键。关键
清楚而使架构稳定坚固,推理时我们就可在其中天马行空地魂游四方

《经济解释》 卷二 供应的行为 第二章 成本、租值与盈利 第四节 盈利是无主孤魂

现代经济学如何描述雇主对工人的“剥削”(一)yqy

I. 考虑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基本假定为:
1.某雇主是劳动力市场的唯一买主(monopsonist);

2.每个工人的生产能力一样,或者雇主无法识别工人之间生产能力的高下,因此每个工人的工资率一样;

3.不同工人对income和leisure的偏好不尽相同,有些工资率较低也愿意工作,有些则只有工资率足够高时才愿意工作。

II. 劳动力供给

根据基本假设I.3,雇主想要雇佣更多的工人,则必须支付每人更高的工资率,也就是说,劳动力供给曲线有正斜率。如果以纵轴量度工资,横轴量度所雇劳动力,则供给曲线斜向右上。必须注意,雇主如想多雇一个工人,不但要给这个工人比原来雇工所得的更高的工资率,同时还要将原来雇工的工资率提高到同样水平;因此,所谓边际劳动力花费(marginal labor expense)就比这个新工资率水平还要高。
举个数值例子作说明:假定劳动力供给曲线由下面方程给出:
(1) w = 2 + L

其中w为工资率,L为所雇劳动力。那么,劳动力总花费为
LE = L(2+L) = 2L+L^2
而边际劳动力花费为:

(2) d(LE)/dL = 2 + 2L

对比(1)(2)可知,边际劳动力花费曲线在劳动力供给曲线上方。

III. 劳动力需求
容易明白,当工人的生产能力不变,并且消费者对这厂商的产品需求不变时,工人愿意接受的工资率越低,雇主就愿意雇用更多的工人。因此,劳动力需求曲线有负斜率,即斜向右下方。根据产品市场上的边际分析,劳动力雇用量应使得边际劳动产品收益(marginal revenue product of labor)等于工资率。所以劳动力需求曲线同时也是边际劳动产品收益曲线。

IV. 均衡工资

在劳动力市场里,雇佣者的边际成本是边际劳动力花费,而边际收益就是边际劳动产品收益。根据边际分析,雇用劳动量的均衡点就是边际劳动力花费曲线和边际劳动产品收益曲线(即劳动力需求曲线)之交点(L*,w*)。但另一方面,雇主付给工人的工资却在劳动力供给曲线(1)上面,相应点(L*,w`)在(L*,w*)的正下方。
作为一个数值例子,假设劳动力需求曲线是:
(3). w = 8 – L
由(2)(3)解得 w*=6, L*=2。将L*=2代入(1),得w`=4。w*-w`=2是边际劳动产品收益和工人实际工资率的差别,称为雇主对工人的“工资剥削”(wage exploitation)。

V. “工资剥削”有点像马克思的“剩余价值”,但不全一样,他不需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定义。
注意:下期谈一下“剥削”的极小化。

给论坛各位大拿/小拿

论坛里有名 Enlighten 者声言,“在劳力卖方垄断下(比如你是独一无二的大拿),被“剥削”的是雇主”。 我让他去找个老板问问,是否这么回事。可能他自己就是个“大拿”,自我感觉良好–到美国“剥削”雇主来了。

虽然此人不堪对话,考虑到坛里读者,为免谬种流传,还是说两句。

雇主雇佣无论大拿小拿,对他来说,关键是能否带来“收益”,如果不能带来收益,他为什么不把钱存银行拿利息,或者买债券,或者股票,甚至对冲基金之类,最不济的,捐给慈善组织还可以免税麻。

譬如姚明,身价1千万,如果不能至少给雇主挣回这1千万并带来至少再加50万的话(按银行利息或国债的收益5%算),这个老板就会玩完。其实,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姚明的身价正是老板反向逆推出来的。

事实上,越是大拿,雇主从你身上获得的收益越多,这也是美国专门从全世界雇大拿小拿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Enlighten眼里,美国的雇主们都很愚蠢,什么是“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他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2007-10-31

http://www.xys.org/forum/db/2/1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