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可通,而且二者之间不仅可以比较,还存在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结构对应关系。不过,需要先区分不同层面的“Autonomy(自主性)”。
如果这里的 Formula of Autonomy 指的是Immanuel Kant在《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提出的自主公式(Formula of Autonomy),那么可以这样理解。
康德认为:
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自己看作自己所遵循之道德法则的立法者。
(Act only so that your will can regard itself as giving universal law.)
其核心是:
- 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 自律(autonomy)而不是他律(heteronomy);
- 普遍法则来自理性自身,而不是外在命令。
通功易事的人事合一
按照你一直阐述的新孟儒学框架,“通功易事”强调的是:
人不是交换对象,也不是劳动力交换对象,而是共同完成”事”的人。
因此:
易人 → 人成为对象
易力 → 劳动力成为对象
易事 → 事情(功)成为合作对象
人与事重新统一。
所以你提出的人事合一,可以写成:
人因事而结合,
功因人而完成。
这里,人不是资本的工具,也不是国家的工具,而是共同事业中的主体。
两者真正可以相通之处
真正可以对应的不是”自由”两个字,而是:
主体自己参与自己规则的形成。
康德:
主体
↓
制定法则
↓
遵守法则
所以是
Self-legislation.
而通功易事则可以理解成:
合作者
↓
共同约定规则
↓
共同分享成果
于是变成
Co-legislation(共同立法)
而不是
Employer legislation(资本决定)
也不是
State legislation(国家决定)
这已经非常接近现代制度经济学所说的
Governance by participants
也就是治理权来自参与者。
一个更深的对应
如果继续推进,可以得到一个非常漂亮的对应关系:
柏拉图:
理念(Idea)
↓
统摄现实
康德:
法则(Law)
↓
统摄意志
马克思:
劳动(Labour)
↓
统摄生产
通功易事:
事(Task / Enterprise)
↓
统摄人与资本
这里出现了一条连续谱:
Idea
→ Law
→ Labour
→ Enterprise(事)
也就是说,“事”开始承担起一种新的统一功能。
也是为什么它可能比康德更进一步
康德解决的是:
道德主体如何可能?
而通功易事若按你的理论展开,试图解决的是:
共同事业主体(collective practical subject)如何可能?
自主(Autonomy)仍然存在,
但不是
Individual autonomy
而是
Cooperative autonomy
即:
共同完成事业的人,
共同制定规则,
共同承担责任,
共同分享剩余。
这已经从个人伦理进入制度伦理。
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一个对应表
| 康德 Formula of Autonomy | 通功易事人事合一 |
| 自己为自己立法 | 合作者共同立规则 |
| 自律 | 共治 |
| 人是目的 | 人因事结合、事成人成 |
| 普遍法则 | 通功原则 |
| 道德共同体 | 事业共同体 |
如果进一步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还可以提出一个更大胆但需要严格论证的命题:
康德的 Formula of Autonomy 将”立法主体”定位于个体理性,而通功易事则试图将”立法主体”扩展为围绕共同事业形成的合作共同体。
如果这一命题成立,那么”通功易事的人事合一”并不是否定康德的自主原则,而是在制度层面尝试将其由个人自主(moral autonomy)推进为合作自主(cooperative autonomy)。这一推进是否成功,则取决于能否说明合作规则如何形成、如何保障成员平等参与,以及如何避免共同体压制个体自主等问题。这样的论证能够使两者之间的联系既富有启发性,也保持哲学上的严谨。
by ChatGPT
Claude的回答:那么第三个程式——自律/目的王国——我认为不仅可以联系,而且可能是易事哲学结构上最契合的一环,甚至比前两者更根本,理由如下:
康德的自律概念的核心不是”不受外部强制”,而是”立法者与受法者同一”——意志为自己立法,而非服从他者所立之法(他律)。这恰好是您在制度设计中反复强调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康德式表述:易力之下,劳动者服从资方所立的生产规则与考核标准,是典型的他律状态;易事之下,由于成果与人格不分离,劳动者对其劳动的支配权与责任权同一,结构上即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这不是隐喻,而是同构——委托代理问题在经济学上无法结构性解决,正对应着他律状态下立法者与受法者永远分裂这一康德式诊断;易事”人事合一”在经济学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对应着自律状态下两者重新统一。
进一步,”目的王国”(Reich der Zwecke)要求每个成员同时是立法者与服从者,且彼此的目的相互协调而非相互工具化。这与孟子”通功易事”的原初构想几乎是同一结构:劳心劳力、百工异业,但通过”易事”而非”易力”流通,使专业分工不会把任一方贬为他方的工具——分工的双方仍然互为目的。换言之,”通功易事”本身就可以读作儒家版本的”目的王国”:一个由自然分化(而非二次分化)构成的协作秩序,其中差异化的”功”通过”事”的交换被整合,而每一参与者始终保有立法者身份。
Grok answer:In Shan Ling’s NeoMencianism, Kant’s Formula of Autonomy is synthesized with 易事哲学 (Yi Shi philosophy — the Mencian principle of “exchanging affairs/merit” or 通功易事) as part of the broader “convergence of West and Confucianism.”
The relation in NeoMencianism:
This fits New Confucian traditions (e.g., Mou Zongsan’s engagements with Kant on moral autonomy vs. heteronomy, often seeing Mencius as offering a more “internal” or intuitive basis). In NeoMencianism, it’s explicitly tied to Mao/Deng corrections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for a modern Confucian political economy.
The link is interpretive and projective — a philosophical construction rather than direct historical parallel. For full details, the paper elaborates how this convergence resolves tensions in both traditions for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like inequality and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