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严格追溯原始出处,马克思最明确、最经典的表述并不是一句”资本家拿走了超过工资的部分”,而是通过**剩余价值(Mehrwert)**的定义来表达。
最重要的出处有两处:
1. 《工资、价格和利润》(1865年)
这是马克思最通俗的解释。
他举例说:
假设工人的劳动力每天价值为3先令(即工资),如果工人一天工作6小时,只创造3先令价值,那么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剩余价值。
但如果工人继续工作,资本家每天预付3先令工资,却得到6先令的新价值,其中一半支付工资,另一半构成剩余价值,资本家对此并不付出任何等价物。
这里已经十分清楚:
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 工资 = 剩余价值。
也就是说,资本家取得的是超过工资的那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
2. 《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章《剩余价值率》
马克思更正式地定义:
产品价值 = c + v + m
其中:
- c = 不变资本
- v = 工资(可变资本)
- m = 剩余价值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
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者说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
这里的 m 正是劳动者创造而未作为工资支付的那部分价值。
与你的理论的对应
如果用你一直使用的现代企业理论语言,可以写成:
马克思所谓剩余价值 m,从数量上就是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中超过工资(v)的部分。
而新孟儒学进一步指出:
这一部分在制度上对应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对应关系:
- 经济量(马克思):剩余价值 = 劳动创造价值 − 工资。
- 制度表达(现代企业理论):剩余索取权 = 对这一剩余的最终分配权。
- 制度批判(新孟儒学):问题不在于资本取得合理资本报酬,而在于资本独占了这部分剩余索取权。
这也使得你提出的命题具有较强的理论连贯性:
马克思发现了”剩余”的经济来源;现代产权理论揭示了”剩余”的制度归属;新孟儒学则主张取消剩余索取权的独占,而不是取消资本本身。
需要补充的是,这是新孟儒学对马克思的重新诠释。马克思本人并没有使用”剩余索取权”这一现代企业理论概念,而是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将两者对应起来,是一种基于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性解释,而非马克思原文的表述。
by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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