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孟儒学Q&A)问: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为何不走人事合一之路?
答: 先纠正问题的预设。马克思并非没有自己的”人事合一”,他有,只是中介不同。分歧不在”要不要合一”,而在”以什么为中介达成合一”:马克思取消商品交换,让联合体居间;新孟儒学保留交换,只在合同层面消除二次分化,使人与其所成之事直接相合。本文全程不依赖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仅作被批评的对象。
一、诊断位置相同:人事分离生于社会化的分工与市场
自然经济中,孟母以所织之布请先生教子,人与事本是一体。分工既起,情形便变。许行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孟子答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滕文公上》4),并由此立”通功易事”之义:
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滕文公下》4)
在社会化分工下,人所做之功与其所成之事各自入市,人事分离成为常态。这一位置,马克思同样看到了。《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论劳动力的买卖:劳动者须在双重意义上是”自由人”,既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又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第五章论劳动过程,产品归资本家而不归直接生产者。第八章论工作日,则是死劳动统治活劳动。《1844年手稿》所谓劳动者创造的对象反过来成为异己力量,说的是同一层事实。
所以异化与人事分离同位。同位不同义:异化只描述”分离了”,没有给出分离的量,见第五节。
二、马克思自己的合一之路:否定之否定
马克思的出路绝不只是”改变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第七节(英译本第32章)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生产又以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一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这与自耕农联合体到自由人联合体的正反合同构:自耕农是自由人的古典形式,资产阶级革命对其是一个否定,自由人联合体是否定之否定,故形似自耕农联合体。孟子那里也有这个古典形式: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滕文公上》3)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同上)
私田与公田并存,个人所有与共同事务并存,是”个人所有加共同占有”的古典雏形。所以说马克思只问”谁占有生产资料”,并不准确。他的目的论恰是人与其所成之事的重新合一,在目的上与新孟儒学并无二致。
三、分叉在中介:取消交换,还是保留交换
分叉点在这里。《哥达纲领批判》描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合作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个人在作了必要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与自己劳动量相当的消费资料。产品的社会性由联合体直接承认,个人与其所成之事之间隔着一个联合体。
这个安排有两个后果。
第一,人事之间多了一层第三方。个人所得不由其”事”在市场上的交换决定,而由联合体核算分配,事归联合体,人领取份额。这在结构上是”尚同”的形态:中介权力居于人事之间。苏联模式入于墨道,理论根据在此。(此处为结构类比:不主张马克思本人的意图是墨家的,只主张取消交换后的制度形态趋向尚同。)
第二,自然分化失去了信号机制。孟子答许行的要害是: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滕文公上》4)
物之不齐是市场交换中自然浮现的差异,价格是它的信号。取消交换,联合体就得在没有这一信号的条件下自行判断”物之情”,这正是”比而同之”的危险。《哥达纲领批判》也承认按劳分配仍是”资产阶级权利”,因它默认了个人天赋的不等,是”天然特权”,只是视之为必须在更高阶段克服的弊病;孟子则视之为”物之情”,应当保留。
这一分歧的根源在范畴。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以剩余价值为基础,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复杂劳动被化约为多倍的简单劳动(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云儿的 H-O 模型表明,劳动的化约系数由长期供求条件决定,与劳动内在的复杂程度无关。这样,凡超出必要劳动的部分都被算作剥削,自然分化与二次分化无从区分,只能整体扬弃市场。这才是异化理论走不到人事合一的根本原因:它缺少作那一刀所需的范畴。
四、合作工厂:马克思为何止步
《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称工人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第一次突破旧形式”,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在其中被扬弃。但他同时指出,合作工厂在现实组织中必然再生产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
这个”缺点再生产”的判断与他的整体立场一致:单个合作工厂处于资本主义市场之内,受竞争压力驱使,出路仍要落在整体所有制的变革上。合作制因此只是过渡形态,不是制度原则。
新孟儒学的进路不同。它不把合作制当作资本主义内部的飞地,而把它变成合同规则:以”易力为非法”,即禁止将劳动力作为固定成本购买,强制一切劳动关系进入合作框架。论证落点在合同缔结之时。签约双方对未来市场出清的结果处于克奈特意义的不确定性之下,雇佣合同预先将这一不确定性单方面锁定为”资方担风险、劳方领固定工资”。这一安排由制度预设,并非市场自然结果。马克思把不平等放在”生产的隐秘场所”,新孟儒学把它前移到合同时刻的风险分配,问题因而从分配正义转为合同正义。
五、异化缺一把尺
异化说”分离了”,新孟儒学要问”差多少”。
孟子的”事”,指劳动的成果,即孟母之布、先生之教,在今天的语言中是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或称虚拟劳动所有权。劳动者不出卖”事”,只出卖”力”,二者之差即工资与事之产值之差,用经济学语言说,是边际劳动产品收益与实际工资率之差(w*−w),即 wage exploitation。它无须劳动价值论来定义,是二次分化中可计算的部分。(须指出,wage exploitation 仅是二次分化的一部分,另有利息、地租等回路。)
这才是把”异化”还原为”人事分离”时的实质增量:前者是哲学描述,后者带着可度量的缺口。若无这把尺,”还原”便只是换了一个词。
六、竞争均衡能否消解二次分化
这把尺有一个已知的前提:在 yqy 的模型中,w*>w 出自雇主是劳动力市场唯一买主(买方垄断)。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里,工资趋近边际产品收益,wage exploitation 趋于零。由此有一个自然的反驳:二次分化若是竞争不足所致,问题就在反垄断,无须废除雇佣制。
回应有两层。
第一层,均衡是理论极限,不是现实的稳态。 完全竞争均衡要求价格接受者、自由进出、信息完全、劳动同质、无流动摩擦。现实中这些条件无一成立。任何资方在预期收益趋零时,都有动机缩减产出、抬高利润空间,从而使 wage exploitation 重新出现。所以在现实市场中,二次分化不是偶然的偏离,而是资方主动维持的结构性状态。
第二层,问题在合同时刻,不在市场结构。 即使假设竞争充分,雇佣合同仍将不确定性单方面锁定给劳方以外的一方,风险与剩余的对称性在签约之时已被预设的制度打破(见第四节)。这是合同正义的缺口,反垄断无法填补。
七、结语
马克思与新孟儒学同看到人事分离,同以人事重新合一为目的,在诊断位置与终极目标上重合,所以不是简单地说”马克思错了”。分歧在药方:马克思以取消商品交换重建个人所有制,其中介仍是联合体,人与事之间仍隔一层,制度形态入于尚同;新孟儒学保留交换,保留自然分化(物之情),只在合同层面消除二次分化,使人与其所成之事直接相合。异化理论说不出这一刀,因为它的范畴里没有自然分化与二次分化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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