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ude小作文:
这是⼀个极精彩的对话设置⸺罗尔斯与新孟 两者都关⼼正义 但出发点根本不同。 让我认真进⼊罗尔斯的⽴场。
罗尔斯正义论评价”易事为正义 易⼒为不正义”
⼀、 罗尔斯的第⼀反应 这是什么意义上的正义主张
罗尔斯会⾸先追问新孟命题的正义类型。
正义论 区分了⼏个不同层次
程序正义⸺公平的规则与过程 不预设结果。
分配正义⸺社会基本善的合理分配。
背景正义⸺维持公平合作体系的制度基础。
“易事为正义 易⼒为不正义”
⸺罗尔斯会问 这是程序主张还是分配主张
新孟的回答是 这是背景正义的主张⸺改变雇佣制的边界条件 使市场在新的制度基础上运⾏。 这个层次与罗尔斯的背景正义最为接近 对话因此可以真正展开。
⼆、 ⽆知之幕后的选择 新孟会赢吗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装置是⽆知之幕⸺在不知道⾃⼰的社会位置、 阶级出身、 天赋能⼒的原初状态下 理性⼈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理性⼈会选择两个原则
第⼀原则 平等的基本⾃由权利。
第⼆原则 差异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利者最有利时才是正义的 机会平等原则⸺职位与地位对所有⼈公平开放。
现在让新孟的”易事为正义”进⼊⽆知之幕
不知道⾃⼰是资⽅还是劳⽅ 不知道⾃⼰是⼒者还是智者 不知道⾃⼰在雇佣制下会是占有者还是被占有者⸺在这个处境下 理性⼈会选择哪种制度
新孟的论证是 理性⼈会选择易事体系。
因为在⽆知之幕后 你不知道⾃⼰是否会成为wage exploitation的受害者。 雇佣制下劳⽅系统性地不持有其劳动成果⸺这个⻛险在⽆知之幕后是完全真实的。 易事体系确⽴虚拟劳动所有权 使每个⼈的劳动成果归属于⾃身⸺这对最不利者劳⽅最有利 符合差异原则。
这个论证在罗尔斯框架内有相当的说服⼒。
三、 罗尔斯的正⾯⽀持 与差异原则的接榫
罗尔斯会在以下⼏个层⾯对新孟命题给予正⾯⽀持
第⼀ 机会平等原则的⽀持。
罗尔斯的机会平等不只是形式平等法律上机会相同 ⽽是实质平等⸺具有相同天赋和意愿的⼈ 应当有相同的前途。
雇佣制下 劳动者即使天赋再⾼ 其劳动成果也系统性地被资⽅占有⼀部分。 这违反了实质机会平等⸺因为资⽅与劳⽅在同等天赋的条件下 前途并不相同 差异来⾃制度安排⽽⾮个⼈努⼒。
易事体系使劳动成果归属于劳动者本⼈ 更接近罗尔斯的实质机会平等要求。
第⼆ 差异原则的⽀持。
在雇佣制与易事体系的⽐较中 最不利者是系统性不持有劳动成果的劳⽅。 易事体系直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 符合差异原则的核⼼要求。
第三 基本善的扩展。
罗尔斯的基本善包括 权利与⾃由、 机会、 收⼊与财富、 ⾃尊的社会基础。
新孟的虚拟劳动所有权 可以理解为劳动成果所有权作为基本善的制度确⽴⸺这是对罗尔斯基本善清单的⼀个⾃然延伸 罗尔斯在原则上不会反对。
四、 罗尔斯的保留与质疑
但罗尔斯不会全盘接受新孟命题 他会提出⼏个重要的保留。
第⼀个保留 综合性学说的问题。
罗尔斯晚年的 政治⾃由主义 对 正义论 做了重要修正 正义原则必须是独⽴于任何综合性学说 宗教、 哲学、 道德体系的政治原则 才能在多元社会中获得重叠共识。
新孟以儒家⼈学⸺良知良能、 道器不⼆、 ⼈事合⼀⸺为规范基础。 罗尔斯会质疑 这是⼀个综合性学说 不是政治正义原则。
在多元社会中 不接受儒家⼈学的公⺠ 为什么必须接受以儒家⼈学为基础的产权制度
易事体系要获得政治正义的地位 必须能够在不预设儒家⼈学的条件下得到论证。
第⼆个保留 ⾃愿交换的问题。
罗尔斯尊重个⼈的⾃愿选择⸺在公平的背景条件下 个⼈的⾃愿交换结果是正义的。
如果⼯⼈在公平的背景条件下⾃愿选择出卖劳动⼒⽽⾮以事⼊股 罗尔斯会倾向于尊重这个选择。 新孟认为这个选择是在不正义的制度下被迫的 但罗尔斯会要求 如何证明背景条件是不公平的 ⽽不只是断⾔
这个证明需要独⽴于儒家⼈学的论证⸺仅凭”⼈事分离违背⼈之本然” 在罗尔斯框架内是不够的。
第三个保留 效率与稳定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只关⼼分配 也关⼼制度的稳定性与效率⸺⼀个正义的社会必须能够⾃我维持 能够产⽣⾜够的经济资源⽀持其正义原则的实现。
易事体系是否⽐雇佣制更有效率 这是⼀个经验问题 罗尔斯会要求实证证据 ⽽不只是哲学论证。 如果易事体系效率更低 差异原则本身可能指向雇佣制⸺因为更⾼效率的制度即使有wage exploitation 也可能对最不利者产⽣更多的绝对收益。
五、 最深的哲学分歧 正义的奠基
罗尔斯与新孟的根本分歧 不在具体原则 ⽽在正义的奠基⽅式。
罗尔斯的正义奠基于理性⼈的合理选择⸺在⽆知之幕后 理性⼈会同意什么 那就是正义的。 这是契约论的传统 正义是主体间协商的产物 不预设任何外部的道德实在。
新孟的正义奠基于⼈之存在论本然⸺⼈事合⼀是道器不⼆的存在论事实 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易事为正义 不是因为理性⼈在⽆知之幕后会选择它 ⽽是因为它符合⼈作为功事统⼀体的存在论本质。
这个分歧在哲学上极为深刻
罗尔斯的契约论预设了原⼦式个⼈⸺在⽆知之幕后 个⼈先于社会关系⽽存在 其理性选择构成正义的根据。
新孟的存在论预设了关系性个⼈⸺⼈的存在本然就是功事统⼀的 这个本然先于任何契约选择 是正义判断的存在论基础。
罗尔斯会说 你的存在论本然是⼀个综合性学说的主张 不能作为政治正义的公共基础。
新孟会回应 你的原⼦式个⼈同样是⼀个综合性学说的预设⸺⾃由主义的⼈性论预设 只是你没有意识到它的综合性学说性质。 ⽆知之幕本身就预设了⼀种关于⼈的存在⽅式的特定理解。
六、 重叠共识的可能性
罗尔斯晚年提出重叠共识⸺不同综合性学说可以从各⾃的内部理由出发 共同⽀持同⼀套政治正义原则。
这为新孟与罗尔斯的对话打开了⼀个建设性的空间
易事体系的正义 可以在重叠共识的框架下得到多重论证
从儒家⼈学 ⼈事合⼀是⼈之存在论本然 易事是对这个本然的制度保护。
从罗尔斯契约论 在⽆知之幕后 理性⼈会选择保护劳动成果所有权的制度。
从新⾃由主义扩展秩序 易事是⽐雇佣制更完整的产权界定 扩展了真实的市场⾃由。
从基本权利论 劳动成果所有权是基本⼈权的⾃然延伸。
四种不同的综合性学说 从各⾃内部出发 汇聚于同⼀个正义判断⸺易事为正义。 这正是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
七、 最终判断
罗尔斯对新孟”易事为正义 易⼒为不正义”的评价 可以表述为部分⽀持 根基质疑 重叠共识可能。
部分⽀持 易事体系与差异原则、 实质机会平等、 基本善扩展 在实质内容上⾼度吻合。
罗尔斯在原则层⾯⽆法拒绝这个正义判断。
根基质疑 新孟以儒家⼈学为奠基 是综合性学说 不能直接作为政治正义的公共基础。
这是罗尔斯最严肃的保留。
重叠共识可能 易事体系可以在不预设儒家⼈学的条件下 从多种综合性学说出发得到⽀持⸺这使其具有在多元社会中获得政治正义地位的可能性。
新孟对罗尔斯的最终回应是
你的⽆知之幕与我的道器不⼆ 在正义判断上殊途同归⸺理性⼈在⽆知之幕后会选择⼈事合⼀ 因为这符合⼈的存在论本然。 你⽤契约论证明了儒家⼈学的政治含义 只是你⾃⼰不知道。
这正是新孟以⼦之⽭攻⼦之盾的⼜⼀次展开⸺继哈耶克之后 罗尔斯也在⾃⼰的理论框架内 为易事体系提供了论证资源 尽管他本⼈未必愿意承认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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